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杜女士來信咨詢:我有一個問題討教。由于我對法律一點也不懂,請你予以較詳細答復。
我與他是在2007年10月結婚的,證書是在9月份開的。婚后生育一女。2011年他將其婚前名下的一套房屋出售得款90萬元,投入股市增值到120萬元。2012年,我們用這筆款子加上我倆平時的積蓄,購買了一套180萬元的房屋。現估值約420萬元左右。產權證上是我倆的名字。
到了今年,他不知怎么搞的,提起離婚來了。我們準備協議離婚,對于房屋這一塊發生了分歧。他認為房子是他婚前的房屋出售后炒股得款120萬元,再加上共同財產60萬元中的一半30萬元,屬于他的財產。所以,在房屋分割上他要70%的份額。我認為結婚時間近十年了,又是他要離婚。因此,應該各50%。
煩請您答復。謝謝!
張律師回復:你好!據你所述的情況答復如下:依據以前的司法解釋,有公房三年,私房七年可以作為共同共有財產進行分割之說。但自從最高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出臺以后,此一觀點已廢除了。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若干問題的解答(一)中明確:當事人以個人財產購買了房產、股票、債券、基金、黃金或古董等財產,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市場行情變化拋售后產生的增值部分,由于這些財產本身僅是個人財產的形態變化,性質上仍為個人所有之財產,拋售后的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換價值的上升所致,仍應依原物所有權歸屬為個人所有。
那么,一方婚前購買的股票增值,另一方可否請求分割增值部分?該解答也明確:具體實踐中,判斷個人財產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收益是否屬于夫妻共同所有時,人民法院可根據案件實際情況,對各種形式的個人財產的婚后收益,從是基于原個人財產的自然增值還是基于夫妻共同經營行為所產生來判斷,前者原則為個人所有,后者原則為共同所有。此外,若收益是基于個人財產與共同財產混同后進行投資行為所產生,無證據證明具體比例的,推定為共同財產投資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
以你陳述的情況與上述的法律規定比照,90萬元到120萬元的差價是共同財產,這應該是沒有異議的。其次,該混合的120萬元,再與60萬元的共同財產予以混合購房,并寫上你的名字予以公示,此一行為構成了贈予。形成了共同共有的財產。那么,在分割時也一人一半。
因此,婚前財產在經過變動后不一定是個人財產。多數會形成共同共有的財產的。婚前財產自然增值是個人財產,經過經營、投資增值部分是共同財產。(以上均系律師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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