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在單位擔任財務經理的老楊“晚節不保”,在59歲10個月的時候,他因為涉嫌職務侵占罪被公安機關羈押,不久就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一失足成千古恨,眼看著60歲的生日只能在鐵窗之內度過,老楊懊悔不已。在看守所羈押的日子里,老楊想了很多,本來年滿60周歲,他應該光榮退休,享受國家發放的養老金待遇,現在卻身陷囹圄。但老楊認為,目前雖然他已被羈押,但他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還在,應該還是可以到齡辦理退休,并領取養老金。于是老楊向自己的律師提出了要求,希望律師轉達給其家人,讓家人代表他馬上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退休手續,按月領取養老金。老楊的家人來到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詢問,得到的答復是暫時不能辦理。羈押人員不能辦理退休,這究竟是為什么呢?有沒有政策或法律依據呢?不能辦理退休意味著將永遠失去申領養老金的資格嗎?筆者借助本文,就這些問題,為廣大讀者朋友們做個介紹。
一、羈押期間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應暫緩辦理退休手續。
對于此類情況,原勞動部有著比較明確的政策依據。一是《關于退休人員被判刑后有關養老保險待遇問題的復函》(勞社廳函[2001]44號),其中明確:“退休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或被勞動教養的。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退休人員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亙告緩刑和監外執行的,可以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但不參與基本養老金調整。退休人員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期間,其基本養老金暫停發放。”二是《關于對勞社廳函[2001]44號補充說明的函》(勞社廳函[2003]315號),其中進一步明確:“...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被判處拘役及以上刑罰或勞動教養的,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暫緩辦理退休手續,待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后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
這也就意味著,羈押人員無論其是在羈押期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還是退休之后才被羈押,其羈押期間都是暫停享受養老金待遇的。那么對于在羈押期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來說,也就暫時不能辦理退休手續,而要等最終的刑事責任承擔結果明確之后,再行處理。
二、刑事處罰不意味著不能享受養老金待遇。
正如前文所述,被羈押或被追究刑事責任,其只能意味著暫時不能辦理退休手續,并不意味著不能享受養老金。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我國《社會保險法》也規定,領取養老金的條件是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和繳費年月達到十五年以上。因此,只要滿足這兩個條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都有申領養老金的資格。
因此,當羈押結束之后,只要符合條件,都可以繼續申領養老金,刑事處罰不意味著被一輩子剝奪領取養老金的資格,具體來說,可能存在著以下幾種情況:
一是羈押前已經退休,領取了養老金。此種情況下,應當停止發放養老金待遇,直至其羈押期結束釋放。釋放后,繼續按判刑前的標準發給基本養老金并參加下一年度的基本養老金調整。
二是在羈押期間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此種情況下,應當暫緩辦理退休和申領養老金手續。若其后被宣判無罪,則應當在釋放后立即辦理退休手續,并補發羈押期間的養老金待遇;若其后被處以暫予監外執行、假釋的,則可以按被判刑前的標準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但不參與基本養老金調整;若其后被處以拘役及以上刑罰或勞動教養的,需待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后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此時,還需要注意兩個問題:(1)在羈押期間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羈押期滿后,若沒有達到《社會保險法》規定的申領養老金基本條件,則也不能馬上申領養老金,還可能需要按《社會保險法》和其他相關規定進行延長繳費或一次性補足;(2)羈押期滿后,判斷是否符合《社會保險法》規定的申領養老金基本條件,還需參考《關于工作人員曾受過開除、勞動教養、刑事處分工齡計算問題的復函》((59)內人事福字第740號),其1992年之前的視作繳費年限是否能得以計算,還需進一步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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