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近日,上海高院對備受各界關注的“中美高通”商標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作出一審宣判,該案曾被人稱為繼美國蘋果與唯冠ipad商標糾紛之后,中國知識產權糾紛的“一號大案”。
2013年9月25日、9月27日,上海高通向公證機構分別申請網絡證據公證,公證美國高通在官方網站及其官方博客宣傳、介紹卡爾康公司產品及服務時,使用了“高通處理器”、“高通驍龍處理器”、“高通參考設計”等表述,并以“美國高通公司”、“高通公司”、“高通技術公司”等表述指代卡爾康公司及其在華關聯公司。2014年4月28日,上海高通向上海高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美國高通停止在企業名稱中使用“高通”字號,連帶賠償其損失人民幣1億元并支付其因維權所支付的合理費用人民幣50萬元并登報道歉。
庭審中,上海高通堅持認為,其使用、注冊“高通”作為商標和企業字號遠早于三名被告,美國高通、高通中國公司及高通上海分公司使用和注冊包含“高通”字號的企業名稱,致使一般公眾產生混淆,不能辨別“美國高通”還是“中國高通”。且美國高通曾一度試圖收購原告,故其用“高通”作為其翻譯的企業名稱的字號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主觀惡意明顯。同時,由于被告與原告的經營范圍重合或近似,經營的產品和服務類似,被告使用包含“高通”字號的中文企業名稱,不可避免地將會使相關公眾對于原、被告產生市場混淆誤認,構成不正當競爭。
法院判決認為,該案被訴侵權的手機芯片、“參考設計”服務,與原告上海高通相關商標的核定使用商品漢卡,相關商標的相關核定服務項目均不構成類似商品或服務,原告上海高通關于美國高通等三名被告將相同或近似商標“高通”“高通驍龍”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的行為、以及將“高通”字號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行為構成商標侵權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法院予以駁回。
同時,法院認為,美國高通等三名被告具有使用“高通”字號的正當理由和合法依據,其相關注冊及使用行為并無不當。上海高通關于三名被告注冊及使用“高通”字號構成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法院駁回了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網友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