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孟女士咨詢:我的房子面積是22.94平方米,內有我、丈夫、女兒、外孫(報出生)的戶口。外孫后因讀書遷出戶口。女婿、女兒在結婚之前就買了商品房,他倆結婚11年,女兒沒有加上名字。此次,我們戶口所在地房子被征收,我去商談房屋補償事宜,被告知:女兒不屬于安置對象?!八幱蟹俊辈荒苌暾埳虾J蟹课菡魇站幼±щy保障補貼,只安排我們家貨幣安置。我女兒屬于“他處有房”,不屬于安置對象嗎?有文件規定嗎?
張律師回復:根據你所陳述的情況,依據《上海市高院關于房屋動拆遷補償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規定:他處雖有住房但居住困難的情況,是指在他處房屋內人均居住面積不足法定最低標準的情況。這里所指的他處房屋的性質,僅限于福利性質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住房、計劃經濟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資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單位的補貼所購買的商品房,公房被拆遷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資的產權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購買的產權房等。因此,你女兒的情況不屬于“他處有房”的情形。在該文中,對于未成年子女實際承擔監護義務的人,可適當多分。對于非他人幫助而取得居住權的,可作為被安置人之規定,你外孫也應安置。
另外,再根據《關于貫徹實施〈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的意見(二)》第十二條:在確定“共同居住人”概念時,對居住年限、他處有房等作了限制,同時明確“結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條件的限制”的規定,你女婿也應當作為被安置人。但這次安置以后,如遇其他的被征收情況下均屬于“他處有房”而不得再次享受安置待遇,特殊情況例外。
再說明一下,某機關曾對于“他處有房”作了一個擴大化的解釋,即認為“其他住房”并未區分“商品房”或“福利房”的觀點,后中院予以糾正。市高院在2014年兩次發文,內容基本一致,特別強調:在公房居住權認定時,他處有房僅指福利分房。僅現實角度考慮,公房在具有保障功能的同時,還具有較強的財產屬性。如果以他處私房為由,剝奪其在公房中原本享有的權益,實際上是以當事人的現實居住條件標準來判斷權益享有或喪失。
因此,征收辦同志的說法雖有出處,但不正確。至少在司法、律界層面是不能得到認可的。上海市高院已經做出明確的合情、合理、合法的解釋,實踐中也是按此辦理的。作為每個基地上的派駐律師及具體經辦人員的上級領導及部門,應該知道此規定。為此,本人認為依照目前的法律規定及對法律的理解,你家與你女兒家均為被安置人,均可享受被征收的福利待遇。如還有不明之處,敬請再次來信、來函或來所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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