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徐先生來訪反映,他生病了需要休養,單位也同意他病假,但他勞動合同到期了,單位卻一直拖著不續簽,他認為像這種情況單位應該支付他雙倍工資。照理合同到期了,要么續簽,要么終止,徐先生究竟是什么情況呢?
據了解,徐先生是一家企業的設備管理人員,工作已有三四年了。以前身體還可以,從沒有請過病假,今年春節過后,他感到疲憊乏力,到醫院一查,說腎臟出了問題,需要進一步治療。他向單位遞交了病假證明,單位也勸他好好休息,還說病假工資一分不會少。單位如此表態,讓他頗感欣慰,便安心在家休養。可兩三個月過去了,他的勞動合同到期了,該如何續簽單位只字未提,這讓他十分擔心。后來他打電話向單位詢問,單位領導讓他等信。可一等兩個月又過去了,單位還是未通知他去續簽合同,這下他著急了,再次打電話向單位確認合同續簽之事。誰料這次單位人事經理肯定地答復他,說合同不續簽了,醫療期結束即終止。他提出,單位讓他等待的這幾個月算怎么回事,又沒有書面勞動合同,是不是應該支付他雙倍工資?沒想到單位一口拒絕,稱做法沒錯。為此徐先生十分氣憤,表示要向有關部門投訴。
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陳元律師對此進行了分析:第一,關于停工醫療問題。職工如果生病,有正規醫院開出的疾病證明,可以享受醫療期待遇,單位不得解除處于醫療期內職工的勞動合同。除非超過醫療期職工還不能上班工作的,才可以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醫療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設置。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第1年,醫療期為3個月;以后工作每滿1年,醫療期增加1個月,但不超過24個月。第二,關于合同續簽問題。續簽合同必須協商一致。現在徐先生合同到期,又沒有出現法定必須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所以合同到期單位選擇不續簽完全合法,只不過單位提出不續簽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而已。第三,關于雙倍工資問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盡管法律如此規定,但陳律師認為單位不必支付雙倍工資。
他進一步分析道:因為徐先生請病假,單位不得拒絕,哪怕合同到期了,也必須順延其勞動關系到醫療期結束,所以單位提供醫療期并支付病假工資完全正確。其次,在醫療期內職工勞動合同到期,單位可以選擇不續簽,但勞動關系不得終止,必須順延到職工醫療期滿方可終止。所以現在單位在合同到期之日選擇不續簽而順延至醫療期滿終止,也完全正確。最后,徐先生的勞動合同到期順延,是一種法定順延,不必另行規定或約定,可視為在原勞動合同期限內雙方權利義務的延續,區別于建立勞動關系或續訂勞動合同而不簽合同的情況。因此,陳律師認為勞動者不能以法定順延期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為由,向用人單位主張雙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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