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何女士擔任公司財務經理,產假前的月工資有25000元。在領取生育生活津貼時,社保中心告訴她,由于公司申報的上年度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為7500元,所以何女士的產假及晚育假期間只能享受每月7500元的生育生活津貼。在與單位交涉未果的情況下,何女士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要求企業補差。
本案焦點
何女士認為公司應當對25000元與7500元之間的差額應當予以補差。
單位認為,根據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實施《社會保險法》調整本市現行有關生育保險政策的通知規定:"從業婦女生產或者流產時所在用人單位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單位補差"。但是目前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并未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所以不存在補差的問題。
哪些情況下,用人單位需要補差?
裁判結果
仲裁委員會審理后認為:單位應當補足何女士月工資與生育津貼之間的差額。
律師點評
產假管理一直是用人單位假期管理中的"老大難"問題,隨著二孩政策的全面放開,產假管理更是不斷挑戰企業HR的管理能力。其實就生育女職工能享受的產假天數而言,我國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已經規定得十分明確,即"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應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可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修正)》第31條第2款規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還可以再享受生育假三十天,男方享受配偶陪產假十天。生育假享受產假同等待遇,配偶陪產假期間的工資,按照本人正常出勤應得的工資發給。"其中生育假及陪產假不包含法定節假日。
女職工產假期間改發生育津貼,這已被大家所了解,但生育津貼如何計發,雖然大家都知道是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但有些小細節還是需要用人單位所了解的。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因此,本市女職工生育津貼也由之前根據繳費基數作為月生育生活津貼改為從業婦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貼標準,為本人生產或者流產當月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從業婦女生產或者流產時所在用人單位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300%計發;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發;從業婦女生產或者流產時所在用人單位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單位補差。
除此之外,還有一種情況也需要企業補差。實踐中,有些企業的女職工的工資比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要高,我國相關女職工權益保護的法律及規定均有"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資"的明確規定。基于此,《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實施〈社會保險法〉調整本市現行有關生育保險政策的通知》亦規定了,本市女職工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貼低于本人產假前工資標準的,對該差額部分用人單位也應當予以補足。
為進一步保障生育女職工依法合規、及時足額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本市在2016年7月1日起實施的[滬人社福發(2016)22號]文規定,(1)女職工生育、流產當月用人單位為其累計繳納生育保險費滿12個月或者連續繳納生育保險費滿9個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全額支付。(2)女職工生育、流產當月用人單位為其累計繳納生育保險費不滿12個月且連續繳納生育保險費不滿9個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按已繳費月數÷12后所得的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女職工生育、流產當月所在用人單位先行支付;用人單位為該職工累計繳費滿12個月或者連續繳費滿9個月后,可向社保經辦機構申請撥付已先行支付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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