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倪女士來信咨詢:我的戶籍原隨父母在長寧區,約在1986年長寧區的房屋動遷了,未成年的我與父母一起分配到了二室一廳的公租房,使用面積為42平方米。結婚后我住到男方在浦東的本地房屋內,戶口也遷了過去。父母將動遷的房屋購買成了私房,產權人是我父親一個人的名字。一晃這么多年過去了,孩子也已上學了。最近聽說我們現居住的房屋要拆遷了,我要問的是我是否屬于“他處有房”?如能答復請求刊登。謝謝!
張律師:
據你所言,你確實屬于享受過福利分房待遇的。在早年市區動遷分房是講人頭、面積的。但是你出嫁到浦東,你丈夫家的房屋可能屬于宅基地上的房屋,即屬于集體土地性質上的房屋,其權利屬于集體組織。下面結合本人的經驗答復如下;
一、各個動遷基地在確定動遷補償標準的對象是有所不同的,你等到討論補償方案時提出合理的意見,也可向村委會反映合理的要求。例如,郊區有一個基地,在制定動遷補償標準中明確規定:凡因結婚戶口遷入本地區,在1988年之前得到過動遷待遇的,在這次動遷中一律不影響作為安置人待遇分配。也有基地明文規定:因結婚,戶口遷入并實際居住生活的均作為安置對象。由于系集體土地上宅基地房屋具有其自己的特殊屬性,故與城市國有土地上的被征收房屋補償有區別的。所以處理的方式是不一樣的。
二、如果你居住房屋屬于國有土地上的房屋。那么應該適用《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的規定。該《細則》在第三十一條中明文規定了“人均建筑面積不足22平方米的居住困難戶增加保障補貼……增加的保障補貼可以用于購買產權調換房屋。”你與父母一起分配的房屋,建筑面積是否達到人均22平方米?達到了,那就沒什么可說的了,應當屬于“他處有房”。如果沒有達到此標準,那么你應當作為被安置人。基地征收辦一般根據戶主申請,依據情況計入托底增加補償后與戶主簽訂補償協議。然后由戶主選房。征收單位將協議報批,款項明確后,依約操辦,你們家庭內部分配。如有問題,征收單位可以組織調解一次,調解不成的由你們自己另尋其他途徑解決。
如還有不詳之處,請你在所居住地動遷或征收公告出來后,帶上動遷或者征收辦頒發的動遷或征收《宣傳手冊》來所面談。
(以上均系律師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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