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2016年10月下旬,有勞動者通過12333電話舉報某服裝廠涉嫌存在未按規定支付夏季高溫津貼的違法違規行為。接到舉報后,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按照程序指派監察員對該服裝廠進行檢查。
監察員到達該服裝廠后,為了解一手情況,徑直前往生產車間對部分一線員工進行了詢問。被詢問員工均表示,該服裝廠今年還沒有支付過夏季高溫津貼,在6月至9月期間,服裝廠只提供了清涼飲料等防暑降溫用品,但由于車間內沒有空調,上班不久工作服就會濕透,工作一天要換好幾件工作服。監察員仔細地觀察了車間工作環境,車間內確實沒有空調,只有幾臺落地扇。隨后,監察員拿出準備好的溫度計對生產車間的溫度進行測量,發現哪怕是在10月底,即使是開著落地扇,車間內溫度仍達到了31.5℃。在初步了解情況后,監察員根據要求對該服裝廠負責人張某進行了調查詢問。據張某介紹,該服裝廠并不存在露天工作的情況,而且已經在6月至9月高溫季節發放了冰鎮飲料、毛巾、清涼油等防暑降溫用品,所以無需支付高溫津貼。從該服裝廠提供的2016年6月至9月工資單上看,確實沒有高溫津貼這一具體欄目。監察員根據此前實地調查的情況,又對當年6月至9月期間生產車間的溫度進行了詢問。張某表示,由于生產車間沒有安裝空調設備,6月至9月期間的室內溫度一般都在34℃以上;管理人員的辦公室都安裝了空調,溫度一般在26℃左右。
在制作調查筆錄固定相關證據后,監察員當即嚴肅告知張某,根據《關于做好本市夏季高溫津貼發放工作的通知》(滬人社綜發〔2016〕23號)的規定,企業每年6月至9月安排勞動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夏季高溫津貼,標準為每月200元;由于該服裝廠在2016年6月至9月期間沒有采取有效措施將生產車間的溫度降低到33℃以下,所以應當按照每人每月200元的標準向生產車間員工支付夏季高溫津貼。經過監察員的耐心宣傳,張某表示將會按照文件要求補發高溫津貼,并于第二年春節后在生產車間安裝空調,把車間室內溫度降下來。最終,在監察員的監督下,該服裝廠把未按規定支付的夏季高溫津貼支付給了生產車間的員工,員工的合法權益得到了保障。
[案件分析]本案中,該服裝廠對本市夏季高溫津貼政策存在一知半解的情況,導致高溫津貼相關文件要求無法有效落實。該服裝廠認為,只要不存在露天工作的情況且已在高溫期間發放飲料等防暑降溫用品,就無需支付高溫季節津貼。這種錯誤認識可能在一些用人單位中都會存在。
根據《關于做好本市夏季高溫津貼發放工作的通知》(滬人社綜發〔2016〕23號)的規定,夏季高溫津貼的發放對象主要有兩種,一是露天工作的勞動者,二是在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工作場所工作的勞動者,而不僅僅是露天工作的勞動者。其次,對于符合前述條件的勞動者,用人單位發放夏季高溫津貼的時間為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一共四個月,要按月發放。此外,用人單位在發放夏季高溫津貼的同時,要繼續做好工作現場清涼飲料的供應,但不能以防暑降溫飲料充抵高溫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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