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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離婚協議約定房產留給子女擅自售房違法嗎?

    2017-07-13 11:44    發布者:孫洪林    回復:0    瀏覽: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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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韓先生和劉女士是通過相親認識的,經過一段時間的交往后,在家人的催促下,兩人步入了婚禮的殿堂。

    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韓先生和劉女士是通過相親認識的,經過一段時間的交往后,在家人的催促下,兩人步入了婚禮的殿堂。婚后不久,劉女士就懷孕了,之后生育了一個健康的兒子。兒子的到來讓劉女士把生活所有的重心都放在了兒子身上,對韓先生的關心少了,與韓先生的爭吵多了。這樣兩人在爭吵中過了三年,在兒子三歲的時候,兩人因性格不合去民政局協議離婚。

    在離婚協議中兩人約定,兩人名下的兩套房屋(其中一套登記在韓先生名下,另一套登記在劉女士名下)均歸兒子所有,在兒子滿十八周歲當日將兩套房屋均過戶至兒子名下,期間兩套房屋產權均不得作任何變動,不得增加共有人,不得出售,若任何一方違約的,則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去年,韓先生未經劉女士同意,擅自將其名下的房屋出售給他人,并用售房款重新購得一套新的商品房。劉女士知道此事后,起訴至法院,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由韓先生支付給劉女士房屋出售款的一半。庭審中,韓先生辯稱,自己雖然出售了其名下的房屋,但又用這售房款購買了另一套房屋,只是房屋的置換,不影響兒子對房屋的實際權利,所以不同意劉女士的訴訟請求。

    評析:離婚協議具法律約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本案中,韓先生與劉女士簽訂的離婚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恪守履行。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了兩人名下的房屋產權歸兒子所有,兩人不得出售房屋或增加共有人,若任何一方違約的,則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現在韓先生未經劉女士同意,擅自將其名下的房屋出售,不論韓先生之后的行為如何,都不能改變韓先生已違反離婚協議約定的事實。所以依據離婚協議的約定,在韓先生違約的情況下,作為原告的劉女士有權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目前,由于房屋已通過合法途徑過戶至第三人名下,第三人屬善意取得,無法恢復原狀重新分割房屋本身,所以劉女士要求重新分割被告韓先生出售房屋所得的售房款的訴訟請求與法不悖,理應得到法院的支持。

    結案:韓先生需支付一半售房款

    法院支持了我方的觀點,判決被告韓先生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劉女士支付一半的售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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