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杜楓杜女士來信咨詢:我祖父在黃浦區有一套公租房,面積約17.2平方米。祖父生育我父親、叔叔兩人。當年我父因慮及叔叔的婚事,主動搬離另借私房居住。后來我父母離婚,我自愿隨父親生活,2009年戶口遷進我祖父承租的房屋內。由于房間實在太小,兩家人無法居住。為此,我在婚前購買了一套建筑面積為54平方米的商品房。現我已結婚,一家三口兩代人居住在一起。
今年5月,政府在我與父親的戶口所在地發出了征收通告,我代表父親到征收辦去商談房屋補償事宜,被告知他們只與戶主談,其他人與戶主商量后,由戶主或者委托人前來商談,不接待其他人員。其次,征收辦認為我屬于“他處有房”,不屬于這次的安置對象,并講這是有文件規定的。
我要求我叔叔安置解決我們兩人的住房問題,我叔也認為我們屬于“他處有房”而不理睬我。我真屬于“他處有房”,不屬安置對象嗎?有文件規定嗎?請求解答。
張律師回復:根據你陳述的情況作答如下:首先,根據政府簽發的征收條例來講,現在征收是根據戶主來確認其權利,故只與戶主商談、簽約,但不聽取你們的意見,有點不妥。對于家庭矛盾應當先予以調解,調解不成應當引導訴訟解決。
其次,關于你談到征收辦同志認為你自購房屋屬于“他處有房”還真有出處,并且有文件。2013年8月16日有關部門發文認為:“其他住房”并未區分“商品房”或“福利房”。這與上海市高院2004年3號文:“這里所指的他處有房的性質,僅限于福利性質取得的房屋……”有沖突。但是,該文并未被取消,導致某一區院4個案子上訴,到了中院才平息。此一事件引起了高院的高度重視。為此,高院在2014年兩次予以糾正指出:“‘他處有房’的解釋,限定為福利分房(增配除外)”,強調了應當沿用2004年3號文的觀點,將商品房排除出“他處有房”的范圍。所以,從司法最終解決原則的立場來講,那個文件是無效的。
依據上海市高院的解釋規定,你們的情況不屬于“他處有房”規定的情形,應屬于安置對象。為此,希望你們通過釋明法律,慮及親情,友好協商解決家庭內部的財產分割問題。如還有不明之處,可來所詳談。
(以上均系律師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網友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