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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遭遇一房兩賣該怎么辦房東擔什么法律責任?

    2017-07-05 16:03    發布者:郭娜;田思倩    回復:0    瀏覽: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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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家住浦東新區的許先生擁有一套動遷配套商品房,一年之內他先后以110萬元和118萬元出售給不同的購房者,被告上法庭。

    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家住浦東新區的許先生擁有一套動遷配套商品房,一年之內他先后以110萬元和118萬元出售給不同的購房者,被告上法庭。最終,法院判決系爭房屋歸先購房者所有。

    2015年5月,買家胡先生看中了許先生家位于航頭鎮的一套動遷配套商品房,雙方約定以110萬元到手價進行交易。隨后,胡先生支付了88萬元的首付款。

    許先生雖已與開發商辦理完交房手續,但只持有房屋的動遷協議,還未辦理房產證,故雙方約定:許先生在通知可以辦理房產證的3個月內辦理好房產證,并將產證原件交由胡先生保管;胡先生則在許先生辦理并拿到房產證之后的10日內支付22萬元尾款。

    2015年6月,許先生通過中介將房屋鑰匙交付胡先生。一個月后,許先生順利拿到了房產證。胡先生與許先生因交房產生爭議,胡先生未支付尾款。

    20多天后,許先生又與第三人周先生簽訂合同,約定以118萬元出售。胡先生不服,將許先生起訴至浦東新區人民法院,法院后追加周先生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胡先生稱,自己從未在許先生和中介處得知房產證已辦好,直至2015年8月委托律師查詢后才知曉;許先生將房屋出售給周先生系惡意串通,致使自身合法權益遭受侵害,故周先生應遷出系爭房屋。同時,胡先生表示待許先生交付房產證后同意支付22萬元尾款。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糾紛系一房二賣的違約行為所致。鑒于胡先生、許先生買賣合同成立以及胡先生合法占有房屋的時間均先于第三人周先生,根據公平的法律原則,應優先保護履行順位在先的買賣合同。

    本案主審法官黃政表示,通常情況下,法院會優先保護先辦理產權轉移登記的購房者。如果都沒辦理產權轉移登記,但房子已實際交付了的,誰實際合法占有,誰的權利優先;如果房子還沒交付,法院會綜合實際支付購房款等合同的履行情況、合同訂立先后等因素,予以確定。

    法院提醒,對賣房人而言,應遵守誠信,不能因房價變化肆意違約。對買房人而言,前期應了解房屋的權屬和使用情況;后期在交易過程中及時關注交易進程,盡快辦理產權轉移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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