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讀者萬女士來信咨詢:我是一家保潔公司的員工,2010年進單位工作時,公司客戶還不多,工作還算輕松。但這兩年公司發展較快,客戶多起來了。老板覺得人工成本太高,所以就要求我們每人多干幾份工作,工資也適當漲了。從2016年年初開始,每天上班10個小時,期間隔天在不同的兩家客戶單位從事保潔工作。工作雖然辛苦,但每月也能拿到5千元左右,所以我也沒提異議。今年春節前,我在客戶單位做保潔時,不小心從高處摔下,跌斷了腿。出院后就一直在家休息,愛人不得不請假護理了兩個月。4月底,單位里的人打電話給我,要我去上班,我說我的傷還沒有完全好,不能上班。5月份發工資的時候,我發現單位只發了我最低工資,我打電話問,他們說,我們實行綜合工時制,我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就是最低工資標準,多出來的都是加班費。3、4月份按5千多元發我工資是照顧我。現在單位同意我繼續休息,也是出于對我的照顧,他們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我最低工資是符合法律規定的。我聽說職工發生工傷了,可以享受停工留薪期的待遇。請問,停工留薪期是怎么確定的,停工留薪期待遇到底有哪些,單位發我最低工資對嗎?
喬法官回復:工傷職工依法可以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及停工留薪待遇。所謂工傷醫療待遇即治療工傷所需的醫療費用符合國家和上海市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由社保基金承擔。所謂停工留薪期是指職工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療并享受有關待遇的期限。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人員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停工留薪期的長短根據具體的傷情和治療的情況而定,也不排除個人的體質差異和不同醫院醫療手段的區別,導致傷情治愈時間存在差異。在傷情處于穩定或完全治愈,進入勞動能力鑒定后,停工留薪期就結束了。停工留薪期的長短通常根據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的傷病情診斷意見確定,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工傷職工應當提交醫療機構出具的休假證明,經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你在工作中受傷,依法可以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和停工留薪期待遇。至于停工留薪期的長短,你可以要求醫療部門為你出具具體的診斷意見來確定。停工留薪期的工資標準,工傷保險條例已明確為“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法律法規如此規定是因為用人單位是勞動成果的受益者,對于職工在勞動過程中受傷的,用人單位有義務保障其在停工治療期間不因工傷而導致收入水平降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建立勞動關系時會在勞動合同中對勞動報酬、福利待遇等做約定,但不排除有時約定與實際履行并不一致,或在實際履行中協商一致變更的情形。因此,你們公司關于“按合同約定工資標準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符合規定”的說法并不正確。對“原工資待遇”的把握,在執法過程中,除了看合同約定外,往往還要看實際履行情況。通常以勞動者正常出勤應獲得的報酬、待遇為標準。有些當事人基本工資較低,加班工資是其收入的主要部分,且加班是常態的,此時將加班工資剔除在其原工資待遇外明顯不合理。對于加班是常態,而每月加班工資又有差異的,司法實踐中往往會以發生事故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來確定其原工資待遇。你們公司安排你每天工作10小時,且連續工作沒有休息,雖然實行的是綜合工時制,但這也大大超出了法律規定的界限,會給勞動者的身體帶來損害。對此,應予糾正。但一年多來,此種工作模式已經是你工作的常態。你如果不受傷的話,正常上班能拿到5千余元,此標準即是你的原工資待遇。你們公司在工傷停工留薪期內僅同意支付你最低工資標準,與法律精神相悖。此外,在停工留薪期內,你因摔傷生活不能自理,用人單位有護理的義務,你亦可要求其承擔相應的護理費用。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民三庭審判長,2012年度全國法院辦案標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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