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找中介買房,專業靠譜,是不少消費者的考量因素之一。然而,日前,消費者余女士反映,其在委托中介購房時,明明是上家違約,導致交易失敗,可中介機構非但沒能保障好她的權益,對于上家支付的6萬元賠償款,中介還主張要抽取一部分當服務費。可中介表示,抽取行為有事先協議明確,其行為是合理的。律師指出,中介機構所依據的協議條款,涉嫌“霸王條款”,應為無效。最終,在本報的介入之下,余女士已與該中介機構,協商解決了這一事件。
購房者中介欲抽取賠款做服務費
余女士向記者介紹,2016年8月,她和先生在一房地產中介公司的居間下,就位于本市普陀區的一處房產,與上家(賣方)達成房屋買賣合意,三方簽訂了《房地產買賣居間協議》。協議明確,余女士及先生為買方,上家為賣方,房產中介公司為居間方。合同約定的總房款為349萬,傭金為轉讓總價款的1%。在簽署協議后,余女士按合同約定,向上家支付了10萬元的購房定金。
按照協議,余女士本應于去年9月30日前,支付首付款。然而,當余女士準備好首付,打算支付時,卻被中介告知,由于上家反悔,房屋買賣無法完成。余女士表示理解,但要求上家承擔“定金雙倍罰則”(即返還10萬定金,賠償10萬元)的責任,上家也認可該方式。“后來上家說拿不出10萬元出來。”余女士告訴記者,在退還10萬元定金后,上家表示最多只能再拿出6萬元作為賠付款。由于急于想了斷這件事,再買新房,余女士無奈再次退讓,接受了上家的賠償數(只需6萬,放棄4萬),同時要求中介將10萬元的定金,連同6萬元的賠款,共計16萬元返還。
“可中介不同意,堅持說要拿3萬!!”余女士透露,中介曾答應過,這16萬元會如數返還,也不需要支付中介費,但后來卻變了卦,一定要從6萬元的賠款中,抽取3萬,作為服務費。
對此,余女士難以接受,她認為,在本次交易中,她和先生是無過錯方,系上家原因未能交易成功,中介既不能向她主張全額服務費,更不能從她應得的賠償款中抽取利益。
中介如此做法有協議依據
就此事,記者聯系到了該房地產中介公司的負責人,該負責人向記者指出,中介完全是按照協議在辦事。
根據三方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居間協議,記者注意到,在第六條第3款明確寫出:“甲(賣方)、乙(買方)雙方簽署本協議后,任何一方違約或雙方合意解除本協議,導致雙方未簽署買賣合同的,違約方或協議解除方應按協議第三條第1款轉讓總價款的2%(居住用房)向丙方(中介機構)支付違約金或受益方所得利益金額的一半,作為丙方的服務費。”
簡而言之,“受益方所得利益金額的一半,作為丙方的服務費”,就是抽取余女士6萬元賠款的依據。該負責人還向記者透露,因上家違約在先,中介曾勸下家可以通過訴訟途徑,起訴上家要求其承擔責任,但下家并未予以起訴。另外,中介在該筆交易中,承擔了大量磋商工作及事后的多次協調工作,要求服務費,并無不妥。
至于余女士提到,“中介曾答應過,16萬元會如數返還,不需要支付中介費”的說法,負責人并未予以明確回復,只表示會進行調查。
律師涉嫌“霸王條款”應無效
“中介本就是在提供一種,促成上下家房屋買賣成功的服務。成功了,收取酬金或服務費,交易不成功,屬于正常的交易風險,應由中介機構承擔,其只能在無過錯的基礎上,收取必要的適當費用。”上海盈科律師事務所趙星海律師指出。
“賠款是賠款,服務費是服務費,這是兩筆賬。”在趙星海看來,6萬元的賠款是基于上家的違約行為而成,應歸屬下家,中介既不得混淆,更不得自行抽取。“中介必要適當的服務費用,可與下家另行協商解決。”他表示。
“通過這樣的條款,中介單方面降低了自己的風險和責任,而上下家卻落到了,無論交易成功與否,都必須支出較大數額金錢的不利處境。”趙星海指出,類似本案中,中介機構利用自身在制定協議上的優勢地位(格式條款),事先約定,交易不成后的服務費收取方案,涉嫌“霸王條款”,應為無效。
最終,在本報介入后,余女士已與該中介機構,協商解決了這一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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