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張女士在寶山某軟件園工作,園區停車場一直是免費的。本月初,大樓貼出通告,將按每月300元的標準收取停車費,每3個月一收。如停車不滿3個月,費用不退,而且只收現金。我感到不解:第一,園區有權對之前的免費停車場收費嗎?第二,預先收費、只收現金、不停不退等情況公平嗎?
記者調查根據《上海市停車場(庫)管理辦法》(滬府令85號)規定,首先要確定園區停車場地的權屬問題。如果場地屬于園方所有,那么園區管理者有權利設置停車場并向車主收費,但管理和規范還是要依據該《辦法》相關條款執行。專用停車場和臨時停車場并不要求權屬人去工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但是收費標準要向財政部門報備,同時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還要為停車車主開具發票。不按規定開具統一發票的,停車者可以拒付停車費。
至于該園區要求車主以現金方式支付停車費和3個月一次繳清等情況,都沒有問題。但是,車主只停放幾天后不再停放,而停車場方面又不退還其余費用,就有失公平原則了。因為停車場還可將車位租給別人,沒有損失。如果遭遇這樣的情況,車主可以和園區協商退回費用,或者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車輛停放協議或合同,退還停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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