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張女士問:我和丈夫原來關系很好,婚后一共買了兩套房子,一套產權登記在我名下,一套產權登記在我丈夫名下。可是在一年前我發現丈夫有了外遇,本來丈夫保證和那個女的不再來往的,但誰知道暗地里丈夫和那個女的根本沒有斷,前兩個月丈夫向我提出來離婚,我不同意,我說要離婚可以,兩套房子都歸我,丈夫不同意。讓我沒想到的是,丈夫竟然早就背著我把他名下那套房子通過中介賣給了別人。因為那套房子一直出租的,租金是半年一付的,而且是我收租金的,我就沒有去多想,請問律師該怎么辦?
孫律師回答:首先,要確定張女士丈夫出售的房屋雖然登記在其丈夫名下,但是婚后以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故該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其次,明確的是張女士對該房屋買賣是不知情且不認可的,即張女士的丈夫是在未經過張女士同情的情況下,將該房屋出售的。
再者,要看購買該房屋的買受人是否是善意。由于是否善意是第三人的主觀心理狀態,他人無法直接探究,所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物權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中均對善意有了量化的規定,有了證明的責任分配。即張女士要想追回房屋,確認其丈夫與買受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則應有證據證明買受人對兩人關系不合,處于將要離婚的狀態是明知的,或有其他證據證明該買受人不是善意的;還要看該買受人是否支付合理對價并且是否已辦理完成產權過戶手續。若張女士沒有證據證明買受人為惡意,一般就會推定買受人為善意,那么張女士要求追回該房屋的請求,是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的。
但對于張女士由此遭受的損失,雖然不能通過追回該房屋而得到彌補。但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的規定,若買受人是善意第三人的,則張女士可以在離婚時,對于丈夫擅自處分共同共有房屋對自己造成的損失,有權提出請求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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