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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妹妹和外甥戶口遷入哥哥房屋有權分房產嗎?

    2017-06-22 14:05    發布者:勞動報    回復:0    瀏覽: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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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許先生實在是沒有辦法才將自己的妹妹和外甥告上了法庭,這一切都源于本市A處的一套一室戶的房子。

    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許先生實在是沒有辦法才將自己的妹妹和外甥告上了法庭,這一切都源于本市A處的一套一室戶的房子。

    早在90年代初,許先生將自己單位分的公房和父親承租的公房,兩處并一處,調換了本市一套A處公房。由于在配房時,母親已過世,因此,配房人口為許先生和父親兩人。過了幾年,許先生結婚后,覺得這套一室戶的公房太小,沒法住在一起,許先生一家就搬離了A處公房,但這套公房的承租人仍然是許先生。之后,這套房屋就一直由父親居住生活。

    后來,許先生的妹妹稱,A處公房附近的學校教學質量高,想讓兒子的戶口遷過來在這里讀書。許先生考慮都是一家人,平時關系還不錯,而且妹妹不光自己買了產權登記在其名下的商品房,而且結婚后妹夫家里的公房拆遷,妹妹一家三口都是安置對象還分了一大筆錢,應該不會和自己來搶房子,所以,許先生就同意將妹妹和外甥的戶口遷到A處房屋處。

    妹妹和外甥的戶口遷入A處房屋后,也一直沒有說要住到這套房子里,家人之間相處得也很融洽。可讓許先生沒想到的是,去年父親因病過世,自己將A處房屋出租給別人后,妹妹卻跑到A處房屋處與租客大鬧,稱自己和兒子的戶口在這套房子內,有居住權要住進來。后來,實在是鬧得不可開交,許先生只好求助于法院,起訴要求判令妹妹及外甥在A處房屋內,不享有居住使用權。

    庭審中,妹妹和外甥辯稱,他們的戶籍是通過合法手續遷入的,而且也在A處房屋實際居住,應當認定為同住人,而且現在妹妹已同妹夫離婚,當初的商品房也歸前夫所有,目前妹妹和外甥都沒有地方住。同時,之前拆遷時,前夫享受過拆遷,但是現在居住困難,這和拆遷沒有關系。

    一審評析:被告二人不符合同住人條件

    上海市房地資源局關于貫徹實施《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的意見(二)規定,《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中所稱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變更租賃關系時,在該承租房屋處實際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況除外)而且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人,結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條件的限制。

    結合本案中被告許先生妹妹和外甥的情況,他們不符合A處房屋共同居住人的條件。首先,許先生妹妹在其他地方是有住房的,且產權登記在許先生妹妹名下。其次,許先生妹妹及外甥曾享受過公房拆遷安置的貨幣補償。再者,許先生妹妹及外甥也未在A處房屋處實際居住生活。這里還要強調,許先生妹妹與前夫離婚,自愿放棄對住房的權利,是其自愿行為,相關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擔,而不應以此取得A處房屋的居住權。

    綜上所述,在一審中,法院支持了我方的觀點,判決被告許先生妹妹及外甥在A處房屋內不享有居住使用權。

    二審結案:判決被告不享有居住使用權

    在一審宣判后,許先生的妹妹及外甥對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認為他們屬于居住困難,根據規定,不因曾經獲得過動遷而影響其同住人身份的認定,且他們遷入戶籍并實際居住A處房屋多年,完全具備該房屋同住人的資格。同時一審法院完全忽視了許先生是系空掛戶口,也有寬敞的商品房,并不在A處房屋居住事實。

    然而,A處房屋是在90年代初,由許先生及父親兩人原來各自承租的兩套公房共同套配所得,該房屋的受配人為許先生及其父親,并由許先生作為該房屋的承租人。由此可以看出,A處房屋的來源與許先生妹妹及外甥無關。

    而且在許先生妹妹及外甥戶籍遷入A處房屋前,許先生妹妹就在他處購得商品房,產權登記在其一個人名下,并且還因前夫家里的公房拆遷取得了貨幣補償,這些都表明,許先生妹妹和外甥不是A處房屋的共同居住人。至于許先生,由于他是A處房屋的原始受配人,因此,其權利不應受其他因素的影響。上訴人許先生妹妹和外甥的上訴請求是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的。

    最終,二審判決,法院同樣支持了我方的觀點,駁回許先生妹妹和外甥的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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