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花女士來信詢問:父母生育我們姐妹二人,本人為姐姐。早年我們父母承租國家租賃房一套,后我們姐妹分別成婚。現在的情況是,父母已經去世,承租房的戶名未變更。我家庭為我們老兩口和女兒一家三口人,共計五口人。妹妹一家三口人,父母遺留的承租房現已經被征收。
我們對于被征收補償安置費沒異議,于是與妹妹商量根據人口予以分配補償款。但妹妹的觀點是,認為系父母遺留的房屋,按“繼承法”應當一人一半,同時認為對房屋評估報告有異議,對補償面積認定也有異議。經政府機關審核,認定房屋征收部門提供的具體補償方案合法、恰當。
現在我們家庭內部意見不一致,對于補償的安置方案也不滿意,政府也已下達征收補償決定書,我們怎么辦?同時請求張律師談談觀點,并予以刊登,以利于我們家庭達成共識。謝謝。
張建偉律師解答:你好。來函收悉。現根據你所說的情況進行解答:
一、國家公有住房租賃給你們的父母,首先要明白的是該房屋的財產性質屬于國家所有,你們僅擁有的是有價使用權,故不存在繼承的事由。使用權在特定的條件下可以轉讓,但不構成繼承,要明白的是家庭人員的繼續承租使用和繼承是兩回事,不是同一概念。
二、對于國有公用承租房被征收,其安置款項的分配,國家是有明文規定的,根據上海市高院2004年1月12日發布的《解答》第九條:承租人、同住人之間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則取得拆遷補償款。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為何如此解答,主要是體現了被征收承租戶中的人員能夠均衡地享受國家的福利待遇,體現了法律的公平原則。
三、關于你們對于補償決定書內容不滿意,你們可以在收到決定書的60日內向市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決定書的三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如在法定的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又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規定的期限又不搬遷的,有關部門有權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四、你們家庭內部意見不一致的問題,可以多咨詢業內人士,依法協商,法律的規定是明確的。你們內部以親情為主進行些小調整,實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你們雙方只能在(強制執行)搬遷后進行訴訟了。本人曾代理一案,由于未搬離,進行訴訟,法院以數額未確定而要求原告撤訴。
上述解答如不清楚或還有其他問題需要咨詢的、解答的,歡迎來電、來函或親臨本所繼續共同探討、學習。
崇明商家網表示,花女士姐妹在補償款上不一致的行為可能已經等同于釘子戶模式,所以正如張律師所述案例法院要求撤訴的可能在姐妹兩的問題上一樣出現,而一旦上訴浪費掉的時間,國家就當釘子戶處理,那么顯然得不償失,既然得不到法院裁決,又無法上庭,更無法提高補償款,甚至是國家公有租賃房到時一旦被法院執行的話,最終顯然沒有任何繼承權可言,到頭來別一場空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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