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小微采購卡”、“易達金”、“備用金”、“微貸金”、“融易通”、“易享金”等新型信用卡,你是否聽說過?這些銀行發放的信用卡,既有傳統信用卡的部分特征,性質又類似于小額貸款,亟待引起監管部門的重視。
昨天,浦東新區檢察院發布《金融檢察白皮書》透露,去年共受理這類新型信用卡業務引發的詐騙案16件,涉案金額15萬元以上的5件,金額最大的超800萬元。檢察官認為,與傳統信用卡相比,新型信用卡業務面臨的審核、管理等挑戰更大。
老板找來18個“托”騙取貸款
許多股份制銀行和區域性商業銀行,都在陸續推出新型信用卡業務。記者了解,與傳統信用卡的透支消費、取現等功能相比,新型信用卡的功能有很大不同。許多卡相當于傳統的小微企業貸款,由小微企業出于經營需要向銀行按照一定費用和期限借款,并需要企業提供一定擔保;它的使用方式也不同,大部分卡的取現額度為信用卡額度的30%-50%,而有的新型信用卡業務突破此類限制,可以根據客戶申請將等同于信用卡額度的現金轉入其借記卡,供客戶隨意支取。
檢察官指出,此類新型信用卡業務既有傳統信用卡的部分特征,性質上又類似于貸款。因此,一旦出現客戶無法按期歸還所欠資金的情形,將可能涉嫌犯罪。
經營酒業公司的彭某,為融資需求與某銀行上海分行簽訂采購卡分期透支業務合作協議,以“小微采購卡”的方式獲得授信2000萬元。合作協議約定:向酒業公司購買產品的客戶,經過申請和審核,可以由銀行提供貸款用以支付貨款,并將相關款項直接劃進酒業公司的賬戶。
不料,這項合作協議被彭某鉆了空子。他虛構購銷合同、授權書、證明材料等,組織員工等18人,以借款人身份向銀行騙取貸款825萬余元。經銀行多次催收,這些款項都未歸還。
建議貸前貸中貸后“全風控”
“銀行借信用卡來發放小微企業貸款,已經突破了相關管理規定。”檢察官介紹,根據《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等,商業銀行的個人信用卡透支消費應當用于消費領域,不得用于生產經營、投資等。對于此類業務,監管部門尚未有明確態度,沒有明令禁止或設定不同于傳統信用卡發放的審批流程。
表面上看,新型信用卡滿足了小微企業的“小、頻、快”融資需求,銀行本身也能從中獲得高收益。但事實上,由于審核不嚴、監管不力等漏洞,這一業務存在很高風險。《金融監察白皮書》指出,銀行應通過貸前、貸中、貸后多種手段,提升風險管控能力。同時,從金融監管的視角來看,監管部門應密切關注新型信用卡業務中存在的風險,加強實質審查并設置專門的備案審批流程,并及時針對爭議問題出臺監管意見、明確監管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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