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昨天下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上海市人民政府原副秘書長戴海波受賄、隱瞞境外存款案,對被告人戴海波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萬元;以隱瞞境外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萬元;對戴海波受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
經查:1998年至2015年間,戴海波利用擔任上海市張江高科技園區開發公司、上海張江(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上海張江集成電路產業區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浦東新區區委副書記、副區長,上海張江微電子港有限公司董事長,原上海市南匯區區委書記,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主任等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賄賂共計價值人民幣990余萬元。2001年4月,被告人戴海波在香港花旗銀行開設銀行、股票、基金賬戶,未按國家規定向主管部門如實申報。截止2015年3月,上述賬戶尚有存款38.09萬港元及市值158.22萬港元的股票、基金,共計折合人民幣158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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