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孟先生之所以起訴姐姐孟女士實屬無奈。孟先生名下承租了一套公房,后來孟先生把這套公房買成了產權房,產權人寫了他一個人的名字。早在8年前,孟先生父親所承租的老房子就聽說要動遷,母親過世得早,這套老房子除孟先生父親的戶口外,還有孟先生妻子和兒子的戶口在內。姐姐孟女士對孟先生說如果名下有房子,在拆遷時就不給分房,所以建議弟弟孟先生將他名下的產權房過戶至自己名下,再讓弟弟孟先生把戶口也遷到老房子里去,這樣就可以多分房子。
因為姐姐孟女士在結婚后老公家里房子動遷時分過房,有拆遷經驗,孟先生就很相信姐姐。于是雙方通過在房地產交易中心簽訂《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的形式,將孟先生名下的產權房過戶到了姐姐孟女士名下,當然這次過戶是為了拆遷,姐姐孟女士沒有支付一分錢的房款,交易過戶的所有費用也是由孟先生承擔的。
之后,孟先生將自己的戶口遷到了老房子處,希望拆遷的時候能分一套房子。果然,過了幾年,老房子拆遷了,孟先生的父親作為承租人與動遷單位簽訂了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孟先生一家三口和父親都是動遷安置對象,分得了兩套安置房屋。之后,姐姐孟女士、孟先生一家三口和父親一起簽訂了《協議書》一份,約定拆遷分的兩套房子,一套歸孟先生一家三口,一套歸姐姐孟女士,孟先生原來的產權房在動遷完成,安置的新房進戶后由姐姐孟女士歸還給孟先生,過戶費用由孟先生承擔。
前段時間,孟先生一家已經辦理完拆遷安置的新房進戶手續,但當孟先生要求姐姐孟女士將自己所有的產權房還給自己時,姐姐孟女士卻不同意。于是,孟先生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原來其名下的產權房歸孟先生所有,姐姐孟女士協助辦理房屋產權變更手續。
評析:無效合同沒有法律約束力
《合同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本案中,孟先生與姐姐孟女士簽訂的《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非雙方真實意思表示,雙方以為了獲取最大的動遷利益為目的,采取辦理虛假房屋買賣手續,將該房屋產權進行交易過戶,這一行為不符合買賣的特征,以合法形式掩蓋雙方的目的,是無效的法律行為。
《合同法》規定,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本案中孟先生和姐姐孟女士對無效的法律行為均負有責任,無效合同自始無效,雙方應返還各自所得,被告姐姐孟女士應將該房屋產權返還給原告孟先生。
結案:判決房屋產權歸原告所有
法院采納了我方的觀點,判決該房屋產權歸原告孟先生所有,被告孟女士協助辦理該房屋的產權變更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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