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先生問:我在這家公司工作5年了,因為生病在家休息了半年。最近,公司說如果我還是不能上班,就要和我解除勞動合同。我的勞動合同還沒有到期,公司這樣做可以嗎?
答:根據本市的規定,醫療期按照勞動者在本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設置。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第1年,醫療期為3個月;以后工作每滿1年,醫療期增加1個月,但不超過24個月。勞動者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職條件的,應當延長醫療期。延長的醫療期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具體約定,但約定延長的醫療期與前條規定的醫療期合計不得低于24個月。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期間累計病休時間超過按照規定享受的醫療期,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不過,用人單位需要按照法律規定給予勞動者解約的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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