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鐘女士來信咨詢:我是青浦人,我們家在郊區有一幢祖宅,1951年登記的是我爺爺的名字。在20世紀80年代,我父親帶著我們全家到了城鎮,鄉下就爺爺奶奶居住。由于相距較近,每星期我們都會回去的。后來,爺爺奶奶過世了,我們就不回去住了,房子就沒有人打理了,年久失修。到了2012年,父親去世前對我們三兄妹講“我年紀大了,無力修繕老房子了,這也是祖上的一片心血,去修繕一下吧。”我們兄妹三人送走父親后,即到鄉下,此時相鄰的伯伯也欲修繕祖宅,一拍即合,決定修繕。
此時的老宅屋漏,墻斜,走進房內透過墻縫可以看到外面。于是我們立柱打墻,修繕屋頂,于2012年底兩家修繕完工,老宅恢復了原樣。我們在假期也回去住住,沒有任何人對我們說起過什么。
今年,老宅要動遷了,我們到村上去打聽有關動遷的情況,有人說我們修繕的老宅是違章建筑,未經過批準。我們提出有爺爺的房產證,但他們講1951年發的房屋產權證已經作廢了,太老了,新證才能算數。我們弄不清楚,特向你請教,請你說道說道。爺爺的房產證有效嗎?如遇動遷,我們該如何操作?
張律師回復:你好。據你所陳述的,解答如下:首先,依據國務院在2015年3月1日頒布的《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105條的規定:“本實施細則施行前,依法核發的各類不動產權屬證書繼續有效。不動產權利未發生變更、轉移的,不動產登記機構不得強制要求不動產權利人更換不動產權屬證書。”你們爺爺的房產權屬證書繼續有效,僅是土地證無效,但土地使用權繼續有效。其次,該房產的權屬證書是你爺爺的,由于后來的修繕(重建)是你們出資,出力的,根據《物權法》等法律的規定,按登記主義原則,該房屋應屬你爺爺的遺產,應當由繼承人予以繼承。不過,依《繼承法》規定,你們三兄妹可以適當多分一些。
最后,你們應當出具親屬證明或戶口簿等能夠證明你們是你爺爺的直系親屬證據,證明你們是合法的繼承人。與動遷辦的同志協商動遷事宜,簽訂動遷補償協議。
如還有不明白之處,請來所垂詢,簡復見諒。
(以上均系律師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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