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2016年7月,小江申領了生育保險金。當月,社保中心向小江支付了生育保險金8.7萬余元。兩天后,街道計生部門工作人員發現,小江的丈夫小薛所提供的結婚證上的登記日期與民政系統反饋的信息日期不一致。工作人員對小薛提供的結婚證和離婚協議的日期產生了懷疑,馬上將情況與社保機構進行了溝通,在得知小江已經領取了生育保險金之后,工作人員立即報了案。
經查,2016年2月16日,小江與小薛在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情況下,生育一子。得知非婚生育屬于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情形,不能領取生育保險津貼時,小江和小薛就動起了篡改證明的腦筋。夫妻二人將結婚證復印件中的登記時間由“2016年4月”編造為“2016年2月”,由此將兒子謊報為符合政策的“計劃內生育”,從而騙取了不應當領到的生育保險金8.7萬元。雖然事后小江把領到的生育保險金全額退還社保中心,但近日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還是以犯詐騙罪判處丈夫小薛有期徒刑兩年半,緩刑兩年半,處罰金8000元;判處妻子小江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處罰金1萬元,可謂是代價慘重!借著這個真實的案例,筆者想談談產假工資哪些該拿,哪些不該拿?
一、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產假工資不能少。
我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同時,《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八條明確:“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在產假工資支付的問題上,我們分為兩種情況:一是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參加了生育保險的,則產假工資的支付將由生育保險基金進行承擔;二是用人單位尚未為勞動者參加生育保險的,無論是用人單位存在過錯未進行參保,還是所在統籌地區未實施生育保險制度,均由用人單位實際支付。但這里需要注意的是,產假工資無論是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還是用人單位支付,均需以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為前提。一方面,《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根據國家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在第三十七條中規定:“依法生育子女的婦女,按照國家和本市的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另一方面,從歷史淵源來看,在《勞動部工資局復女職工非婚生育時是否享受勞保待遇問題》中也明確:“女職工非婚生育時,不能按照勞動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生育待遇。其需要休養的時間不應發給工資。對于生活有困難的,可以由企業行政方面酌情給予補助。”因此,本文前述案例中,非婚生育的情形,是不能享受產假工資或生育津貼待遇的。
二、變造證明騙取生育津貼,法律責任逃不了。
隨著人們對于婚姻與生育觀念的改變,隨著國家“二孩”政策的開放,生活中“未婚先生育”、“超計劃生育”的情況也時有發生。從法制規定上來看,這些都屬于違反計劃生育的行為,無法享受到產假工資等相關的費用待遇。因此,生活中也有人會像本文案例中的主人公一樣,動起了偽造或變造婚姻、生育相關證明材料的腦筋,達到騙取生育期間費用待遇的不法目的。由于我國在婚姻登記信息和生育登記信息尚未實現全覆蓋的聯網比對,這樣的行為在實踐中存在著詐騙成功的可能性。但是,這樣的做法一定逃避不了被法律追究責任的命運,在相關的法律責任制度中,對此也有著明確的規定:
1、《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偽造、變造、買賣計劃生育證明,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計劃生育證明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取消其計劃生育證明;出具證明的單位有過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2、《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解釋》中明確:“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障待遇的,屬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詐騙公私財物的行為。”
這也就意味著,欺詐偽造證明材料騙取生育保險金,構成犯罪的,應當以詐騙罪論處。而根據我國刑法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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