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牛女士來信咨詢:我朋友夫婦出資購房,產權證上是夫妻倆及小孩三人的名字,雙方父母未出資。去年她丈夫英年早逝,該房她可以一人繼承嗎?如何去名字?她可以將房屋賣了嗎?
張律師回復:據你所講的情況,比照《婚姻法》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該房產屬于夫妻、子女共同共有的財產。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在共同共有關系終止時,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有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沒有協議的,應當根據等分原則處理,并且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但分割夫妻共有財產,應當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處理。”所以該房產的三分之一屬于其丈夫。
現在其丈夫去世,那么上述的三分之一財產,在其丈夫去世之日起,就作為遺產來處理了。
根據《繼承法》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之規定,你朋友、其子女、男方的父母均為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在男方生前未留下遺囑,分割協議等法律文件的前提下,你朋友、其子女、男方的父母應當平均分配繼承份額。她不可以一人繼承財產,這不符合法律規定。
關于你朋友辦理去名手續問題,首先,你朋友家的繼承人要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例如自己確定份額,折成款項或放棄繼承,從而一致同意繼承的房產歸某一人或幾人,簽訂協議至公證處公證。然后,拿了各人自己的身份證件,親屬證明文件,公證書一起到房產交易中心辦理變更手續。如當事人因有其他原因不能親自前往交易中心的,可以委托他人,但委托書同樣需要公證。
關于她是否可賣掉房子的問題,首先,要看產證上是幾個人的名字,孩子多大了。孩子8足歲以上(包含本數)對于其重大事項應當征求孩子的意見,孩子的居住屬于重大事項,應由孩子拿主意,如孩子小于8足歲,其母親作為監護人,可以代替孩子行使權利,但不能侵犯孩子的權利。如有不詳之處,歡迎垂詢。
(以上均系律師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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