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今天來求助的是一位老知青。聲稱受到他同母異父的弟妹欺負,把矛盾全部集中在作為老大的他身上,要求我們評評理。老大家兄弟姐妹四人,他們與老大是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老大當初插隊落戶到內蒙古,與當地一名女子結婚,生有一女。女兒生下不久就一直在奶奶家,由奶奶撫養,一家人特別喜歡這個孩子,平時弟弟妹妹都會幫著母親輪流撫養,沒有讓她再回過內蒙古,現在已經結婚生子。當市政府出臺知青子女可以落戶上海的政策后,沒有任何爭議,女兒的戶口順理成章地報到了父母家里。
由于媳婦是內蒙古人,在老大和媳婦退休后,他們的戶口想遷回上海。對此,弟弟妹妹頗有微詞,因為大嫂平時對公婆不夠尊重,曾經為瑣事動手還打過婆婆。為了報進戶口,老大便向父母寫下承諾書,承諾書寫道:一、只要戶口報進,隨即將戶口遷出;二、絕不會索要父母的錢財和房屋。見老大寫下承諾,繼父首先表態,讓他倆戶口報進,見老爸表了態,大家也就沒再阻攔。老大夫婦雖然戶口報進父母的房屋,但既沒有居住,也沒有將戶口遷出。夫婦倆到蘇州做起了生意。
老大翻臉欲分割財產
父母年事漸高,平日身邊無人照顧,老大夫婦在蘇州,老二住得較遠,小妹遠在澳洲,照顧父母的重擔落在大妹身上。大妹經常兩頭奔波,引起了丈夫的不滿。不久大妹就因受不了丈夫的嘮叨,與丈夫辦理了離婚手續,帶著兒子一起住進了父母家,悉心照料兩老。2008年母親去世,留下4萬余元的現金。這時老大提出要作為遺產分割,未得到大家的同意。弟妹不同意的理由一是這筆錢是小妹從澳洲匯給父母貼補家用的,不屬于遺產。二是當時父親還健在,應該留給父親養老。見大家不同意分割,老大雖心存不快,但也只能無奈作罷。
2014年父親去世,老大重新提出分割父母留下的現金,同時對父母房屋提出意見,因為該房屋屬租賃房,內有8個人的戶口,分別為老大一家三口、弟弟與侄子、大妹與外甥、小妹,其中一間已經出租,每月有400元的租金。老大提出自己一家三口的戶口均在此屋,自己有權住進來,或者誰也不要居住,將房屋出租,租金大家平分,如果妹妹住著不走,就必須交房租。
至于現金分割,弟妹們認為所剩無幾,沒有必要分割,可作為大家庭活動基金。關于住房問題,他們認為大妹在父母病重時承擔了照料雙親的義務,眼下又無房居住,兄弟姐妹之間應該以親情為重,因此對老大不念手足情誼的做法十分不滿。
兄弟姐妹握手言和
調解現場,我拿出老大當時為了報戶口寫下的承諾書,對他說,按照承諾書的承諾,老大應該把自己的戶口遷出,絕不索要父母的錢財和房屋。同時對老大夫婦不懂得感恩提出了嚴厲的批評。
作為長子,父母去世后應該起到長子的作用,珍惜親情團結弟妹。經過我們的教育老大認識到自己的問題,最后我們將另一間房屋的租金400元做了分配,老大每月拿150元,大家沒有異議,終于冰釋前嫌,當場握手言和。
調解員律師點評:
本次家庭糾紛中關鍵的是老大曾經為報進戶口書寫的一份承諾書,調解員一針見血的指出了癥結所在,在她的調解下,兄弟姐妹間化干戈為玉帛,重續親情。
要謹慎出具各類承諾
這里我們不涉及本案中承諾書的內容,單就出具承諾書這一民事行為來談一下。
《民法通則》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這些都是民法的基本原則。其中誠實信用原則是要求人們在民事活動中應當誠實、守信,正當的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這也是合同法中的一項基本原則。
《民法通則》還規定,下列民事行為無效: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同時也規定了,下列民事行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一)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二)顯失公平的。被撤銷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無效。
這里建議我們老百姓在日常生活中,一方面要謹慎出具各類承諾,對于需要本人簽字的合同、協議等也要仔細看、小心下筆。另一方面,作為一個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要做到誠實信用,對自己承諾過的事、簽過的字負責,清楚地認識到自己作出的民事行為只要沒有上述法律規定的無效或可撤銷的情形,通常都認定是合法有效的,對個人是有約束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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