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鄒先生來信咨詢:我父母早年去世,留下兩套房,由我兩個弟弟分別居住。父母在世時,沒留下遺囑等對房屋進行分割和析產。我們姐弟對這兩套房屋也未進行析產、分割,僅是由兩個弟弟分別居住,我和姐姐也沒計較過,彼此相安無事地過了這么些年。
今年這兩套房要動遷了,就是被征收了。兩個弟弟認為我和姐姐無權分配安置利益,但我倆認為房子沒有辦理過析產、繼承等手續,該房仍是父母的財產,我倆也是父母的子女,應有平等的繼承權。
請問這兩套房被征收補償利益是否應屬于我們這些子女共有?如果沒有我們的加入,這兩套房屋是否無法達成被征收補償協議?
張律師回復:由于你未講清你父母遺留的兩套房屋的產權性質,現只能分兩部分來解答:
一,如你父母遺留下來的房屋系公租房。父母去世后,由租賃戶主或有戶口的居住人員協商推舉代表或房產所有人或由物業公司指定租賃戶主與征收辦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如果你們認為有被征收補償利益的可協商,協商不成的可訴訟,從而爭取自己應有的征收補償利益。關于你是否有被征收補償利益,還要看一些要件,如你的戶口在哪兒,是否被分配過福利性質的房屋等。
二,如你父母遺留下來的房屋屬于私房,即產權房。那么這兩套房屋屬于父母的遺產,在他們生前未留有合法的遺囑等對房屋進行處分的法律文件的情況下,你父母的子女均是該遺產的法定繼承人,共同繼承這筆遺產。這兩套房系你們這些人共同共有,該房的被征收利益也屬于共同共有。既然屬于共同共有的財產,在處分時應當經過共同共有人的一致同意,在此基礎上可以推選代表,作為代理人與征收事務所簽訂征收補償協議,也可由你們親自至征收辦簽訂協議。
如果在未經你們同意的情況下,你的兩個弟弟擅自與征收部門簽訂協議,該協議有侵權之嫌,一般屬于無效,應當重新簽訂。
權利應當及時行使,怠于主張權利,喪失時效,屬于放棄權力。所以建議你應該及時到征收辦去溝通,由居委、物業、征收辦三方參與的情況下,予以調解。你們也應該及時配合征收,爭取自己的合法利益,盡早選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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