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徐女士近日被段女士告上了法庭,起因是徐女士家的房屋。徐女士家的房屋原是拆遷安置的公房,安置對象是徐女士和父母,徐女士結婚后搬離了這套房屋,后來離婚了,又搬回來和父母同住。期間徐女士和父母共同出資將這套公房購買為產權房,產權證上只寫了徐女士的名字。
離婚后,徐女士沉迷于打麻將,由于徐女士幾乎沒有什么收入來源,輸了錢就向別人借,算上利息,不知不覺中竟然欠了一大筆錢。于是徐女士不顧父母居住在房屋內,瞞著父母將房子賣給了一起打麻將的李先生,并收了8萬元的定金。由于父母堅決不同意賣房,徐女士也自知有愧,因此在李先生起訴徐女士后,法院判決解除了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徐女士支付李先生違約金8萬元,返還定金8萬元。
在判決生效后,徐女士無力支付上述錢款,李先生申請了強制執行,在執行過程中,因徐女士拒不執行,被司法拘留,后來徐女士做出了還款計劃,被提前解除了司法拘留,但是解除拘留后,徐女士仍沒有支付上述錢款。
之后,執行機構打算對徐女士再次實施司法拘留措施,執行法官將徐女士帶至法院,并通知執行申請人李先生來法院商談執行事項。李先生和他妻子段女士帶著已制作好的合同來到法院,直接和徐女士談執行的事,徐女士就在李先生和妻子帶來的合同上簽了字。簽字后,李先生向執行法官表示要求延期執行,這樣徐女士也沒有被拘留。
當時,徐女士所簽訂的合同是房屋買賣合同,其中的內容和之前徐女士與李先生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內容大部分是一致的,只是買受人變成了李先生的妻子段女士,并添加了如下內容:之前法院判決確定的8萬元違約金和8萬元的定金作為已付的首付款。這樣,就有了段女士對徐女士的起訴,要求徐女士繼續履行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并將房屋過戶、交付給段女士。
庭審中,徐女士提出當初簽合同,完全不是自己的真實意思表示,是基于原告段女士和丈夫李先生的威脅和恐嚇,而且他們還稱不簽字,自己就要再坐牢。
評析:違背真實意思訂立合同應予撤銷
《合同法》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本案中,徐女士與段女士所簽的房屋買賣合同是徐女士在面臨再次被司法拘留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形下所簽訂。該合同的條款與之前法院已審理案件所涉合同條款基本相同,且法院已解除了之前徐女士與李先生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現在仍舊以原來的條件簽訂合同,顯然對徐女士有失公平,而且也沒有可履行性。
特別是段女士在明知住在該房屋內的徐女士父母不同意出售該房屋的情況下,仍與徐女士簽訂該合同,顯然段女士是利用了徐女士面臨被依法強制限制人身自由的危險,而迫使徐女士簽字的。該合同的訂立明顯不是徐女士的真實意思表示,依法應予撤銷,因此段女士的訴訟請求不應得到法院的支持。
結案:法院駁回了原告訴訟請求
法院采納了我方的觀點,判決駁回了原告段女士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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