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山先生咨詢:去年10月份,本人從李某處租借一套房屋,當時李某稱該房屋系其表姐的,受其表姐委托出租,出示房產證復印件,其表姐身份證復印件,本人當即與李某簽訂租房合同,押一付三,實際支付4個月押金共計20000元。在12月初,李某以有急用為由,提早拿走2017年1月至3月的房租15000元。但是,到了去年年底,房東上門趕本人走,講本人與李某簽訂的租房合同為無效合同,房東根本不是李某的表姐,李某只是租客。李某與房東的租賃合同到2016年11月30日,因房東在沒有收到李某續租還是已經搬走的信息,電話又打不通的情況下,過來察看,發現并不是李某居住,故要求本人搬走。
現在我找不到李某,他的電話也停機了。請問,李某的行為是否屬于詐騙?本人的經濟損失由誰來承擔?房東趕本人走是否合理?
張律師回復:來信收悉。根據你所陳述的李某虛構該出租房屋系其代表姐出租,收取房租的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再根據其所獲得的金額來講,李某的行為已達到應受刑法處罰的標準。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你可向公安機關報案,要求立案偵查,依法處理。
關于你的經濟損失,因系李某以虛構事實,騙取你的房租,已觸犯法律,造成你的損失,該損失應當由李某承擔。
關于房東趕你走是否合理的問題。我們來看一下,房東與你有什么關系?在這份合同及意思的表示,均沒有房東的參與和知曉,所以,房東與該合同沒有關系,你們彼此沒有關系,雙方就沒有具體的權利、義務。房東收回該房屋是房東行使其應有的權力。根據《物權法》第二條第三款“本法所稱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之規定,房東為保證其對房屋行使的權力,叫你立馬走人是合法的,但你可以與其商量一下,繼續將房屋出借給你或者晚一些時間搬走,即與其商量一個尋租期,但如果房東堅決不同意,你只能搬走,因其的要求是合理、合法的。(以上均系律師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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