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老徐與妻子剛一落座就急不可待地告訴我們,大兒子現在逼著他們要把房子賣了。該房子是老徐的老伴和大兒子的名字,老伴不簽字兒子自然賣不成,因此兒子天天盯著母親,要母親在賣房合同上簽字,實在說服不了便來調解。
從小嬌生慣養的大兒子
老徐夫婦倆生有兩個兒子,因為雙職工,所以大兒子從小在外婆家長大。外婆外公對這個外孫十分寵愛,從小過著“飯來張口,衣來伸手”的日子。上小學后因無法管教,回到父母身邊。跟著父母過日子就沒有那么舒服了,不僅父母管教嚴,而且要做家務。從來不做家務的老大要揀菜、洗衣、拖地板。每每做家務,老大一肚子的埋怨。
為了躲避父親的管教,大兒子又搬回外婆家。無人管教的老大更加肆無忌憚,初二那年就輟學,在社會上結識一些不良朋友,整天不干好事。父親托人幫大兒子找了份工作,誰知只干了兩年就辭職了。父親幫他交學費指望兒子能繼續讀點書,沒多久父親到學校詢問,老師說大兒子從來沒有上過課。
偶得一套動遷安置房
后來大兒子說要開店,讓父親出點錢,為了讓兒子走上正道,父親出資讓他的小店開業,但每次去店里探視,兒子都不在,而是與一些人瞎混。這時外婆所居住的房子恰逢動遷,因大兒子的戶口從小就在外婆家,因此與外婆一起分得一套安置房。沒多久大兒子終于觸犯刑法,被判十年徒刑。外婆受不了打擊突發心臟病一命嗚呼離開人世。
服刑期間,母親隔三岔五地前往監獄探望,怕他受不了苦,還送款送物。因為大兒子與外婆所分的房子是公租房,母親決定買下產權,到監獄讓大兒子在相關協議上簽了字。
大兒子逼著父母賣房
出獄后大兒子回到家中,發現父母和弟弟已經都住在他的房子里。兄弟倆與父母同住從不交生活費,對兩兄弟的“啃老行為”父母也就認了,只要他們能上進。但父母不能容忍的是本身生活空間就小,兄弟倆還喜歡養狗,先后養過三只,而且只顧養從來不打理,任憑小狗隨地拉屎拉尿。一次兄弟倆在外有事,電話中讓父親遛狗,父親牽著小狗外出,一不留神小狗竟被汽車壓死。大兒子回到家中見狀與父親爭吵起來,爭執中還動手打了父親。這一打把父親給打醒了,夫妻倆一琢磨干脆搬到郊區,再也不管這兩個“討債鬼”,他們愛怎么折騰就怎么折騰。
父母搬離后,兄弟倆開始不太平了,不是打就是鬧。老大實在受不了,也搬出去在外租房居住。想想自己的房子自己無法住,便動腦筋把自己的房子賣了。誰知到房產交易中心辦手續時才發現產證上還有母親的名字。他認為母親的名字不應該寫上去,這個房子是自己和外婆動遷所得,現在外婆去世了,這個房子就是自己一個人的。賣房得母親簽字,母親自然不同意,于是就來找我們調解。
調解員:建議申請經濟適用房
上海市申房律師事務所副主任黃華明律師:聽了他們的訴說,我對父母的教育方法進行了剖析。父親出生于一個老紅軍家庭。爺爺是離休干部,父親一心想望子成龍,但在教育方法上略有不妥。
我告訴他,不會夸孩子的家長不是好家長。在整個調解過程中,父親對兒子只是一味的指責,其實兒子在剛剛踏上社會時犯過錯誤,不應該一棍子打死,父親也略有醒悟認識到自己的家教有問題。
同時我告訴大兒子,這家房屋雖然是外婆和大兒子動遷所得,但外婆去世后,母親是外婆的第一繼承人,大兒子認為此房是自己一個人的說法不對。在密室中,大兒子告訴我,他已經攢了三十萬,準備把房賣了,拿賣房的一半錢自己單獨買一套房。我問他,你的住房解決了,但母親那一半錢夠買一套房嗎?他無語。我幫他出了個主意,現有的房子不要賣,不如申請經濟適用房。既能解決自己的住房,也不影響父母的生活。這個調解方案得到雙方同意。
律師點評:房屋歸大兒子與其母共有
關于本次糾紛中所涉房屋的歸屬問題,一般情況下以該房屋產權證上登記的產權人為準。《物權法》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本次糾紛中所涉房屋的產權人登記為大兒子和母親,故該房屋應由兩人共有。
當然《物權法》也規定,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因物權的歸屬、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本次糾紛中,如果大兒子對該房屋權利歸屬有爭議,認為其對該房屋所享有的權益受到侵害的,他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
大兒子不得私自處分房屋
但如調解員所述,本次糾紛中大兒子的權益并沒有受到侵害。雖然該房屋是拆遷安置的房屋,安置對象為外婆和大兒子,且現在外婆已過世,可這并不表示該房屋就歸大兒子一人所有。因為拆遷安置的房屋性質是公有住房,而非產權房,而且母親在將該房屋購買為產權房時,曾去監獄讓大兒子在相關協議上簽了字,也就是說當初母親在購房時征得了大兒子的同意,大兒子不光對將該房屋購買為產權房是同意的,而且是對該房屋產權登記在母親和其兩人名下是同意的。
同時,在調解時,大兒子也沒有提出來他對該房屋購買為產權房的情況是不知情的。另外,該房屋在購買為產權房時大兒子還在監獄,相關費用也很有可能是由母親支付的,所以這套房屋不屬于大兒子一人所有,是有法律和事實依據的,大兒子無權自行處分該房屋。目前,在母親不同意的情況下,大兒子不能將該房屋私自出售給他人。
調解員的調解不僅考慮了母親的利益,而且也為大兒子著想,不出售現有房屋,申請經濟適用房,既能解決大兒子的住房問題,也不影響父母生活的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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