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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擔心房產權將歸后媽不讓父親再婚該怎么辦?

    2017-04-13 19:23    發布者:孫鳴民    回復:0    瀏覽: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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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母親前年因腦溢血不幸去世,父親現在找了一個保姆,女兒很不放心,提出住一起,并承諾一定會好好照顧父親,但父親不愿意,不僅要找保姆還要找個伴。

    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今天來找我們的是一位年輕女子。她的母親前年因腦溢血不幸去世,父親現在找了一個保姆,女兒很不放心,提出父親可以跟她們居住在一起,并承諾一定會好好照顧父親,但父親就是不愿意,不僅要找個保姆,而且要找個伴。

    父親從小不會家務,與母親結為夫妻后,母親攬下了所有的家務,對父親照顧可以說是無微不至細心體貼。自從母親離世后,父親的生活節奏一下被打亂,不會煮飯,不會洗衣,整天郁郁寡歡。雖說女兒想把父親接到她家居住,但固執的老人就是不愿意。

    父親欲找老伴女兒心存芥蒂

    不久經人介紹找了一個保姆,每月工資1500元。父親退休工資每月只有3000來元,一半支付給保姆,自己過日子就顯得緊巴巴,提出讓女兒補貼點,而女兒對這位保姆心存芥蒂,總是這也看不慣,那也看不慣,因此也不愿意補貼給父親。加上這位保姆從小隨父母去甘肅支內,至今還是單身,更引起女兒的擔心,怕父親與她日久生情保姆成妻子。

    見女兒反對,父親便改變了主意,干脆找一個能照料自己的老伴,既能在生活上得到幫助,又不用支付保姆費,于是與一位單身女子相識相戀了。這位女子告訴父親自己曾經有過兩段婚姻,現在經濟條件優裕,家里不僅有不少“黃貨”,而且有個哥哥在臺灣經商,經濟上是不成問題的。父親平時很看重錢,見這位女子條件尚可便與她交往密切起來。誰知只相處了兩個月,該女子聲稱,她的第二任丈夫帶來的兒子最近強行把她的房子霸占了,并把她趕出家門,無處居住的她準備住進父親房中,女兒聽此消息極力反對,便找到電視臺向我們求助。

    女兒擔心房產權將歸屬后媽

    其實女兒擔心的是她家的房產。她和父親共有兩套房子,一套在市中心的二室戶。此房是父親單位為解決職工住房困難分配給父親的。買下產權后女兒定要在房產證上加自己的名字,父親無奈到公證處公證,父親在此房中擁有99%的產權,女兒占1%產權,于是現在的產證寫了父親和女兒的名字。

    2004年女兒出資在浦東買了一套三室二廳的房子,房產證寫了女兒與母親的名字。母親生前對自己的財產沒有立下遺囑。女兒擔心父親找了后媽,會將屬于父親的產權全部留給后媽。

    老人有權維護自己合法權益

    聽了女兒的訴說,我告訴她:首先,我國婚姻法有規定,公民婚姻自由,任何人不得干涉。父親現在是單身,他要找個伴合法合理合情,女兒不應該干涉。其次、老人有權利處理自己的財產,如果父親找的伴能夠相互照顧相伴到老,父親將屬于自己的財產留給她也無可非議。第三、子女可以在父親尋找另一半時出出主意,把把關,但決不能無理干擾。第四、為了保護女兒和父親的合法權益,在父親確定再婚后,大家可以坐下來好好協商,約法三章,簽訂個“君子協議”。最后我勸女兒要理解和關心父親,平時多照顧父親,否則會把父親越推越遠。女兒接受了我的意見。

    調解員律師點評:老年人不僅有婚姻自由的權利,而且還有權利自由處置自己的財產。

    老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

    首先,《婚姻法》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可見,《婚姻法》在總則中把保護老人的合法權益作為基本原則加以規定,并在家庭關系中對老人的婚姻自由權、受贍養權、繼承權給予保護。如規定父母或祖輩在一定情況下有要求子女或孫輩付給贍養費的權利;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等。

    而且,《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針對子女或其他人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的情況更是特別規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贍養人的贍養義務不因老年人的婚姻關系變化而消除。

    婚姻自由是指公民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前提下,享有自主決定自己婚姻問題的權利。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兩個方面的內容,其中結婚自由是當事人根據自己的意愿與他人締結婚姻的自由。老年人因為年齡增長導致各方面身體機能低于中青年人,更是需要生活上的伴侶能相互之間扶持,不僅是物質上還包括精神上的支援。能有白頭偕老的伴侶帶給老年人晚年生活的不只是個人幸福,還可以減輕子女的負擔、社會的負擔、國家的負擔,更是可以推動和諧社會構建。作為子女不應對老人的合法婚姻橫加干涉,以免造成惡劣的不利后果。

    老年人有權依法處分自己財產

    其次,《繼承法》規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產的權利。《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老年人對個人的財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不得以竊取、騙取、強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財產權益。

    老年人是有權利依法處分自己的財產的。本次糾紛中,老人可以立附有義務的遺囑或遺贈,來保障自己的晚年生活有人幫助和照顧,若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不履行義務的,可以要求取消其接受遺產的權利。

    女兒可建議父親進行財產約定

    最后,《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作為女兒,完全可以依此條為依據建議父親與再婚的妻子訂立關于夫妻財產的書面約定。如此,既能讓父親體會再婚的幸福,又可以保護父親的財產不受他人的侵占。

    調解員的調解完全是站在中立的態度上,從法律和情理出發,確保了兩方權益的維護,達到了化解矛盾的目的。

    上海市申房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孫鳴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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