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今天來找我們的是一位年輕女子。她的母親前年因腦溢血不幸去世,父親現(xiàn)在找了一個保姆,女兒很不放心,提出父親可以跟她們居住在一起,并承諾一定會好好照顧父親,但父親就是不愿意,不僅要找個保姆,而且要找個伴。
父親從小不會家務,與母親結為夫妻后,母親攬下了所有的家務,對父親照顧可以說是無微不至細心體貼。自從母親離世后,父親的生活節(jié)奏一下被打亂,不會煮飯,不會洗衣,整天郁郁寡歡。雖說女兒想把父親接到她家居住,但固執(zhí)的老人就是不愿意。
父親欲找老伴女兒心存芥蒂
不久經人介紹找了一個保姆,每月工資1500元。父親退休工資每月只有3000來元,一半支付給保姆,自己過日子就顯得緊巴巴,提出讓女兒補貼點,而女兒對這位保姆心存芥蒂,總是這也看不慣,那也看不慣,因此也不愿意補貼給父親。加上這位保姆從小隨父母去甘肅支內,至今還是單身,更引起女兒的擔心,怕父親與她日久生情保姆成妻子。
見女兒反對,父親便改變了主意,干脆找一個能照料自己的老伴,既能在生活上得到幫助,又不用支付保姆費,于是與一位單身女子相識相戀了。這位女子告訴父親自己曾經有過兩段婚姻,現(xiàn)在經濟條件優(yōu)裕,家里不僅有不少“黃貨”,而且有個哥哥在臺灣經商,經濟上是不成問題的。父親平時很看重錢,見這位女子條件尚可便與她交往密切起來。誰知只相處了兩個月,該女子聲稱,她的第二任丈夫帶來的兒子最近強行把她的房子霸占了,并把她趕出家門,無處居住的她準備住進父親房中,女兒聽此消息極力反對,便找到電視臺向我們求助。
女兒擔心房產權將歸屬后媽
其實女兒擔心的是她家的房產。她和父親共有兩套房子,一套在市中心的二室戶。此房是父親單位為解決職工住房困難分配給父親的。買下產權后女兒定要在房產證上加自己的名字,父親無奈到公證處公證,父親在此房中擁有99%的產權,女兒占1%產權,于是現(xiàn)在的產證寫了父親和女兒的名字。
2004年女兒出資在浦東買了一套三室二廳的房子,房產證寫了女兒與母親的名字。母親生前對自己的財產沒有立下遺囑。女兒擔心父親找了后媽,會將屬于父親的產權全部留給后媽。
老人有權維護自己合法權益
聽了女兒的訴說,我告訴她:首先,我國婚姻法有規(guī)定,公民婚姻自由,任何人不得干涉。父親現(xiàn)在是單身,他要找個伴合法合理合情,女兒不應該干涉。其次、老人有權利處理自己的財產,如果父親找的伴能夠相互照顧相伴到老,父親將屬于自己的財產留給她也無可非議。第三、子女可以在父親尋找另一半時出出主意,把把關,但決不能無理干擾。第四、為了保護女兒和父親的合法權益,在父親確定再婚后,大家可以坐下來好好協(xié)商,約法三章,簽訂個“君子協(xié)議”。最后我勸女兒要理解和關心父親,平時多照顧父親,否則會把父親越推越遠。女兒接受了我的意見。
調解員律師點評:老年人不僅有婚姻自由的權利,而且還有權利自由處置自己的財產。
老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
首先,《婚姻法》規(guī)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可見,《婚姻法》在總則中把保護老人的合法權益作為基本原則加以規(guī)定,并在家庭關系中對老人的婚姻自由權、受贍養(yǎng)權、繼承權給予保護。如規(guī)定父母或祖輩在一定情況下有要求子女或孫輩付給贍養(yǎng)費的權利;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yǎng)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等。
而且,《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針對子女或其他人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的情況更是特別規(guī)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贍養(yǎng)人的贍養(yǎng)義務不因老年人的婚姻關系變化而消除。
婚姻自由是指公民在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前提下,享有自主決定自己婚姻問題的權利。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兩個方面的內容,其中結婚自由是當事人根據(jù)自己的意愿與他人締結婚姻的自由。老年人因為年齡增長導致各方面身體機能低于中青年人,更是需要生活上的伴侶能相互之間扶持,不僅是物質上還包括精神上的支援。能有白頭偕老的伴侶帶給老年人晚年生活的不只是個人幸福,還可以減輕子女的負擔、社會的負擔、國家的負擔,更是可以推動和諧社會構建。作為子女不應對老人的合法婚姻橫加干涉,以免造成惡劣的不利后果。
老年人有權依法處分自己財產
其次,《繼承法》規(guī)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guī)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zhí)行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shù)人繼承。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產的權利。《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guī)定,老年人對個人的財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不得以竊取、騙取、強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財產權益。
老年人是有權利依法處分自己的財產的。本次糾紛中,老人可以立附有義務的遺囑或遺贈,來保障自己的晚年生活有人幫助和照顧,若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不履行義務的,可以要求取消其接受遺產的權利。
女兒可建議父親進行財產約定
最后,《婚姻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作為女兒,完全可以依此條為依據(jù)建議父親與再婚的妻子訂立關于夫妻財產的書面約定。如此,既能讓父親體會再婚的幸福,又可以保護父親的財產不受他人的侵占。
調解員的調解完全是站在中立的態(tài)度上,從法律和情理出發(fā),確保了兩方權益的維護,達到了化解矛盾的目的。
上海市申房律師事務所執(zhí)行主任孫鳴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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