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科先生來信咨詢:有個案例希望你能幫忙分析一下。父母共生育了三兄弟。老大、老二結婚后,由單位配房,離開了父母各自居住。老三一直留在父母身邊。約在1993年的6月父母處的房屋動遷,父母與老三一起分得了一室半的公租房,到了1994年父母將該房屋通過公轉私購買下來,用的是父親的工齡,產權證上是父親的名字,當時大家均無異議。
2016年父親去世,今年年初老二提出對于父親名下的房屋要求繼承,老三認為該房屋系其與父母動遷而來,其與母親也是產權人,如果要分,父親的一份,即房產的三分之一拿出來,由母親、三兄弟均分。老二不同意,認為應該房產的二分之一由三兄弟平分。由于意見不統一,僵持著。多方詢問,結果不一。有的人講,母親和老三可以在產權證上加名字,有的人講,父親去世不到二年,母親、老三加名字應該是可以的。請問,母親和老三他們的名字該怎么加到產權證上?老二、老三誰的說法是正確的?
張律師回復:你好。根據你陳述的情況,解答如下:一、如果兄弟三人加上母親同意的話,合約一致,該房屋產權證上加上母親與老三的名字,訂下協議親自到房產交易中心將原來產權證交掉,填寫表格,繳納辦房產證的費用,在以前是可以的。當然,還要出示當時的配房單,動遷協議等等證據。
二、老二、老三的說法,從法律層面上來講均完全不正確。
根據《民法通則》第137條的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計算,但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以保護。”“94方案”履行到至今已超過二十年,其次,我國房產采取的是“登記主義”的原則,即房產未經登記難以確定該房產是屬于誰的,即你母親、老三未登記,而產權證上只有父親的名字,那么在法律上一般認定該房子是父親的,所以老三認為其有產權,只是未登記過的說法并不準確,還不能確認其為產權人。
關于老二認為房產的二分之一由三兄弟分,也有欠妥之處。根據現有的法律設定該房產證上是父親的名字,在無相關證據證明父母的財產各自獨立的情況下,該房屋應當是父母的共同共有財產。而共同共有財產一般認為共有人各有50%產權。所以,該房產的二分之一由母親及三兄弟按繼承法的法定繼承方法予以均分,不能遺漏了母親的份額。
(以上均系律師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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