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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立房產遺囑不合法不符道德倫理該怎么判?

    2017-04-03 17:44    發布者:孫洪林    回復:0    瀏覽: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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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戴老伯和妻子陳阿婆一共生育了兩個兒子,兩個兒子學習不是很好,在戴老伯的安排下都進了工廠工作。

    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戴老伯和妻子陳阿婆一共生育了兩個兒子,兩個兒子學習不是很好,在戴老伯的安排下都進了工廠工作。所幸當初工廠的效益都不錯,兩個兒子都結婚了,并分了房子。

    戴老伯和陳阿婆也有單位分的公房。平時兩個老人省吃儉用存了些錢,在上海房價還沒有大漲的時候,又在郊區買了一套A商品房,當時想的是年紀大了郊區的房子環境好一點,去那個房子里住,在市區的房子剛好出租出去,租金用來看病養老。買房子的事都是戴老伯去辦理的,所以產權證上只寫了戴老伯一個人的名字。

    但是事情總有想不到的時候,原來的郊區現在通了地鐵也不算郊區了,房價漲了不少,周邊配套都建設得很好,也有醫院和學校,兩個兒子都看上了這套房子,都想要住。

    正當戴老伯和陳阿婆打算老兩口享受一下住到郊區的房子里去的時候,戴老伯被查出是癌癥晚期,住進了醫院。大兒子就和戴老伯說以后要一直伺候戴老伯,讓戴老伯放心,并且和妻子兩個人輪流在醫院,每天三頓都送飯,對戴老伯真是照顧得無微不至。在戴老伯出院后,大兒子和大兒媳還將戴老伯和陳阿婆接到自己家里住,照顧得更好了。

    半年過后,戴老伯因為癌癥擴散過世了。陳阿婆一個人回到了自己的老房子。那個郊區的商品房裝修好了,就一直空關著。大兒子一家想住進去,可是陳阿婆說老頭子沒福氣,我還活著我要住的,所以不同意。就因為誰住的事情,陳阿婆和大兒子一家吵了起來。在吵架的時候大兒子說這個房子我也有份的,老頭子給我寫了遺囑。而陳阿婆根本沒有見到這份遺囑,為了查清楚到底是怎么回事,于是陳阿婆在律師的建議下依據法律規定,在戴老伯父母早已過世的情況下,起訴了兩個兒子,要求依法按法定繼承戴老伯的遺產即A商品房中屬于戴老伯的份額。

    庭審中,大兒子拿出了所謂的遺囑,這份遺囑除了戴老伯簽名是其本人字跡外,其他字跡都不是戴老伯的。遺囑寫明,A商品房是我所有的產權房,在我過世后,由我大兒子繼承。除此外,該遺囑沒有其他人的簽字,只是寫了日期。同時,大兒子還提供錄音,錄音中是戴老伯自己讀了一遍遺囑的內容。

    評析:遺囑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首先,《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本案中所涉的A商品房是戴老伯和陳阿婆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產權房,雖然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但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戴老伯個人無權處分全部房屋產權份額。《繼承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故在分割A商品房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陳阿婆所有,其余的一半為被繼承人戴老伯的遺產。

    其次,《繼承法》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本案中,關于大兒子拿出的遺囑,第一,不是由戴老伯本人所親筆書寫的,故不屬于自書遺囑;第二,只有戴老伯本人的簽名,沒有代書人和見證人的簽名,故不符合代書遺囑的規定。所以,該遺囑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再者,《繼承法》規定,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關于大兒子拿出的錄音,因只有被繼承人戴老伯的錄音,無其他證人在場,同樣難以證明其真實性,不具有法律效力。

    綜上所述,大兒子拿出的遺囑及錄音均不符合《繼承法》的規定,不具有法律效力,不應得到法院的采信。本案應適用法定繼承,依據《繼承法》的規定,戴老伯的第一順序繼承人為配偶、父母、子女。現因戴老伯的父母早已過世,所以戴老伯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為陳阿婆和兩個兒子。在分割A商品房時,先析出一半產權屬陳阿婆的財產,另一半由陳阿婆及兩個兒子繼承。

    結案:

    最終法院支持了我方的觀點,在我方觀點的基礎上本案以調解結案,陳阿婆取得了全部房屋產權,陳阿婆按法定繼承的份額給兩個兒子相應的折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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