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OCM崇明網訊 趙成與曉麗于2011年結婚。2012年11月,雙方離婚,結婚時購買的婚房雙方各占50%的份額。
離婚后,曉麗仍住在該房內,趙成則遷回父母家居住。一個月后,曉麗下班到家,發現一間房內竟住了四個男人,后得知是趙成店內的學徒工。曉麗要求趙成將四人遷出。未料,趙成認為房子的一半是自己的,其想讓誰住就讓誰住。曉麗一紙訴狀將趙成告上了法庭。
原告訴稱:原、被告原系夫妻關系,于2012年11月法院調解離婚,共同共有房產為雙方各占50%的份額。離婚后,由原告居住使用,被告的父母有房,故離婚后被告搬回了其父母家中居住。而原告無其他可居住房。被告安排了其學徒工居住在原、被告共同共有的房屋內,造成原告在生活起居上的諸多不便。特向法院提出要求歸并房產為原告一人所有,50%的房屋折價款,由原告償付給被告。
被告辯稱:房屋系共同購置,被告擁有50%產權,被告如何處置其財產屬于被告的權力,他人無權予以干涉。另外房屋還有貸款,自己也需房屋居住,故不同意原告的主張,請求法院予以駁回。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告與被告離婚后,被告沒有在訴爭的房屋內居住,表明被告對訴爭房屋依賴性不強。同時,許可他人長期居住,給原告日常生活帶來極大困擾與不便。原告僅此一套住房,無其他居住場所,所以訴爭房屋所有權歸原告較為適宜。遂判決如下:地處××路××弄××號××室房屋歸原告曉麗所有,該房屋按揭貸款由曉麗予以償還。該房屋的評估價扣除貸款后的剩余價值的一半×××萬元判決生效15日內由原告曉麗支付給被告趙成。被告趙成在判決生效15日內配合原告辦理房產證手續。訴訟費由原告曉麗承擔若干元,被告趙成承擔若干元。
律師析案:鑒于上述案例的實際情況,雙方保留共同共有房產的基礎已因離婚而喪失。長期僵持實不利于雙方的生活和工作,給彼此造成不便,且雙方矛盾不斷。根據最高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規定: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市場價格對房屋做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法院得出上述判決符合情理,符合法律達到平紛止訟的目的。
(以上均系律師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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