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日前,魯某向閔行區勞動保障監察大隊舉報,稱其與幾名同事在兩個月前一起被D公司招聘并安排在A公司從事保安工作,D公司沒有與他們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費,舉報人同時提供了D公司與A公司的地址。大隊依法受理了舉報,并按程序對此舉報進行調查。
承辦監察員首先來到舉報人提供的D公司地址,但該址此前系違建廠房,目前已被拆遷,D公司不知去向。監察員立即前往舉報人工作的A公司,向當天在崗的保安人員進行了詳細地調查詢問。經了解,這些保安員均系由一位楊經理招聘的,楊經理告知他們系D公司招用,具體安排在A公司從事保安工作;上崗后的每月月底,楊某都會到現場以現金方式發放工資,但所謂的D公司還沒有與他們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保費,日常出勤管理均由帶班的保安隊長負責。
隨后,監察員又找到A公司相關負責人了解情況。經查,A公司將保安、保潔、綠化等物業管理事宜統一外包給了B公司,B公司派駐了一支十幾人的工作團隊常駐在A公司進行相關管理。據B公司該物業團隊劉經理介紹,B公司已將其中的保安業務單獨分包給了C公司,與C公司簽訂了保安服務合同,按月向C公司支付保安服務管理費(包含保安員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等費用),并表示在A公司工作的保安人員均是由C公司負責管理。監察員又對C公司進行調查,據C公司客戶服務部趙經理介紹,該公司由于股東之間的矛盾影響了經營情況,遂將承包的A公司保安服務項目轉包給了D公司(D公司法定代表人系C公司股東之一),但目前D公司負責人一時又聯系不上。
根據從業經驗,承辦監察員知道根據《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等規定,從事保安服務、設立保安公司必須經過公安機關的行政許可。經網上查詢,監察員發現B公司、C公司具備保安服務從業資格,但D公司并沒有此類資質。那么,B、C公司能否將保安業務層層轉包、甚至是轉包給沒有資質的D公司呢?為此,閔行區勞動保障監察大隊主動聯系了區公安機關專門管理保安服務的部門,并共同約談了B、C公司負責人,指出C公司轉包行為的違規之處,明確要求兩家公司承擔各自相應的責任,維護好在A公司從事保安工作的人員的勞動權益。
最終,在閔行區勞動保障監察大隊和公安機關有關部門的督促下,經過B、C、D等公司協調商議,由B公司全程監督,C公司與D公司解除了轉包關系,由C公司與保安員簽訂了勞動合同,辦理了社會保險登記繳費手續,并承諾今后將合力維護好保安人員的勞動權益。
案件分析:本案中,在A公司工作的保安員有十余人,人數雖少,但勞動關系卻有些撲朔迷離,牽扯出了B、C、D三家公司。從調查情況看,保安員應系D公司的員工,勞動用工方面責任似乎與B、C公司無關。但根據《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第十二條“取得保安服務許可證的申請人,憑保安服務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工商登記”、第五條“保安從業單位應當依法保障保安員在社會保險、勞動用工、勞動保護、工資福利、教育培訓等方面的合法權益”等規定,B、C公司理應對承接項目的公司進行資質審核,并對項目實際運作情況進行監督,其中自然包含項目工作人員的勞動權益問題。案例中C公司將保安服務項目交由沒有資質的D公司承接,違反了相關規定,應當承擔責任。B公司對分包出去的項目也疏于監督,也應當負有一定的責任。閔行區勞動保障監察大隊向區公安機關及時通報情況,兩部門相互配合、有效聯動,共同約談了兩家公司,促使本案的快速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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