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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婚父親將留子女房產賣掉該怎么辦?

    2017-03-16 16:26    發布者:黃華明    回復:0    瀏覽: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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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今天來找我們調解的是一對父子。因為父親沒有跟兒子商量最近把他唯一的房產賣了,理由是以房養老。兒子怕父親日后沒有安身之處,找我們來支支招。

    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今天來找我們調解的是一對父子。因為父親沒有跟兒子商量最近把他唯一的房產賣了,理由是以房養老。兒子怕父親日后沒有安身之處,找我們來支支招。

    調解員:父親允諾子女各擁一房

    父親生有一兒一女,兒子隨父母在上海居住,女兒至今仍在江蘇老家。父母在上海有兩處住房,一處是租賃房,目前由兒子一家使用。一處產權房,父母居住。2002年母親不幸突發腦溢血經搶救無效,離開人世。在為母親做七時,父親對著女兒、兒子表態,上海的房子,弟弟一套,姐姐一套,因弟弟一家已經使用租賃房了,這套產權房就歸姐姐所有,當時也沒有任何爭議。

    不到半年,父親經人介紹與一位小他10來歲的離異女友同居。因該女友好玩且不喜家務,平時兩人從不起爐灶,一日三餐都是下館子,買快餐。時常天南海北旅游觀光,把老父親的積蓄玩了個精光,老父親實在適應不了如此生活,兩人只共同生活一年多就分手了。

    過了半年,父親又結識了一位小他10來歲的女友,這位女友頗受父親及子女的好感,不僅對父親無微不至地照顧,而且很會過日子。父親著實過了幾年舒坦的日子,誰知好景不長,這位女友身患絕癥離開了人世。父親雖說與她沒有辦理過婚姻登記,但在她患病住院期間,父親整日陪伴細心照顧,并料理后事,子女也一起幫著父親辦完后事。說起父親這位女友,兒子至今記憶尤存很是懷念。

    唯一房產未經商量被出售

    2008年父親又結識了一位小他10來歲的女子,兩人共同生活至今。據父親說,這位女友脾氣不好,經常會與父親斗氣,兩人曾經因斗氣分居達一年之久,女友睡大床,父親睡沙發,令兒子心疼不已。父親與她結識不久,女友提出要將母親生前的股票取出來,因必須子女簽字方可取出,父親通知了兒子和女兒前來簽字,股票取出后,兒子、女兒各分得4萬,其余十來萬均由父親的女友保管。此事令兒子耿耿于懷。有一年冬至晚,兒子上門去看望父親,順便祭奠母親。父親以晚上不宜祭奠為由拒絕開門,引起兒子不滿發生爭執,父親的女友竟撥打110,從此兒子很少上門看望父親。

    這次父親出賣自己唯一的房產,且已經成交,首付款40萬也全部打入女兒的賬戶。但是父親的戶口沒有地方落,雖然女兒愿意接受父親,但父親不愿意將戶口遷到外地,于是找兒子商量是否能接受父親的戶口。兒子得知父親房屋已經出賣,驚愕之際不免為父親日后生活擔心。

    現場我們分別與江蘇的姐姐以及父親的女友通了電話,從姐姐的話語中得知父親之所以賣房是緣于弟弟要將自己兒子的戶口遷到父親居住的房屋中,姐姐表示愿意接受父親的戶口,并動員父親住到她那里,她會盡孝。我問她:父親住到外地醫保怎么辦?姐姐無語應答。父親的女友在電話中講得更是爽快,聲稱父親可以住到她那里,戶口也可以落到她的兩個女兒家。

    老人不宜過早處理房產

    看似兒子的擔憂應該消除,但我認為老人不應該過早地處理自己的財產,一個老人如果沒有自己的生存之地,很難保證晚年生活有尊嚴。如果真的為防備孫子戶口遷入,也大可不必賣房。即使以房養老也不應賣房養老,可以將房屋出租,以租錢養老。我把自己的想法告訴老人后,老人似有所悔悟。

    我建議在目前房屋已出售,沒有挽回余地的情況下,可以將出售房屋的錢款另行購買一套房,房產證上寫父親和姐姐的名字。一來可以解除姐姐的后顧之憂。二來父親仍然有屬于自己的房產,而且有權利處理自己的財產,以后可以視子女對自己孝順的情況,生前立下遺囑進行處理。這樣父親就掌握了生存的主動權,老人對我的建議很是贊同。

    律師點評:本次糾紛緣起老人對相關法律規定不認知,導致其將自己所有的產權房出售,使自己陷入目前的不利境地。

    老年人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首先,《上海市常住戶口管理規定》第十九條規定,本市居民系房屋產權人或承租人或農業戶戶主的,經其同意,其本市非農業戶口的直系親屬(大中專院校學生集體戶口、科研單位學生集體戶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駐滬辦事處工作戶口人員除外)可以在其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戶口遷移。

    本市直系親屬之間的遷移包括:(一)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遷移;(二)夫妻之間的遷移;(三)(外)祖父母與(外)孫子女之間的遷移;(四)公婆與兒媳之間或者岳父母與女婿之間的遷移。也就是說在本起糾紛中若孫子戶口要遷入老人所有的產權房中,必須要經產權人同意。而且為了保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在上述《上海市常住戶口管理規定》第三章戶口遷移中特別對60歲以上老年人的戶口遷移做出了更為詳細完善的規定,涉及60歲以上老年人的戶口遷移,如遷(移)出地住房系老年人自有或承租的,應當當面征得老年人同意,并由老年人在同意戶口遷(移)出的書面材料上簽名。遷(移)入地住房系60歲以上老年人自有或承租的,如有戶口遷(移)入,應當當面征得老年人同意,并由老年人在同意接受的書面材料上簽名。該條款進一步保障了老年人的權益,從根本上杜絕未經老年人同意,擅自進行戶口遷移的情況。

    即本起糾紛中,若孫子戶口遷入老人所有的產權房中,除了口頭同意外,還應由公安部門相應工作人員當面征得老人同意,而且老人要在同意戶口遷入的書面材料上簽名。所以老人僅是防備孫子戶口遷入而將唯一住房出售完全是沒有必要的。

    調解員支招改變老人困境

    其次,《繼承法》規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針對本起糾紛,老人若有屬于自己的財產,完全可以依法通過遺囑的形式處分其財產,而不是受制于他人。

    再者,就本次糾紛而言,面對老人已將自己所有的唯一房產出售的困境,調解員設身處地地為老人著想,平衡老人與兒子、女兒的各方關系,化腐朽為神奇,變被動為主動,建議老人用售房款再購入一套房屋,產權人確定為父親和姐姐,這樣既保護了父親的合法權益,又讓父親再次出售房產的權益受到了姐姐的牽制,還確定了姐姐對該房屋的所有權,更重要的是讓兒子對父親生活及戶口的擔憂化為烏有,完全是一個妙招三方得益。同時調解員又以《繼承法》的規定為老人支招,建議老人通過遺囑的形式來處置自己的財產,將老人面對的困境變為更加美好的晚年生活,也使法律真正成為老人的切實保障。

    以法為據才能維護自身權益

    這里我們要提醒廣大老年人,在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同時一定不能盲從,而應該以法為據,不要輕易相信他人。特別是老年人在出售自己的唯一住房時一定要慎之再慎,千萬不要賠了夫人又折兵,到頭來一場空。

    崇明商家網表示:從調解員的角度來看,四方均有私心,從公平的角度來看,一套租賃房和一套產權房,其中租賃房不應該算作給子女的,除非系公租房轉私,否則這樣財產分配只能說當初沒意見是一面之詞,兒子是無法繼承租賃房的,另外女兒在江蘇居住說明已婚,所以這套產權房的分配才是真正的關鍵,那么新繼母就不應該參涉其中,而老父親不管怎么樣并不應該出售該房屋,從其養老的角度來看也是不適合出售的,出售說明父親在生活上出現的拮據等變故,如今房產一旦出售再購新房則入不敷出,即便夠數,也應該考慮子女將來的養老分配,當然如果兒子能承受現有租賃房的房租等現狀,就沒必要去爭奪了,怕就怕老人的財產變成繼母的共有財產,這是老人很容易做錯的一步,所謂“一個人只能睡一間房一張床,生不帶來死不帶去”的價值觀的話,就不會產生這樣的問題,房產永遠只是一個家,讓你居住有所依就行的地方,擺正好自己的心態,處理好家庭和睦關系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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