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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婆為逃避房產稅提前贈予孫子后能反悔嗎?

    2017-03-16 15:21    發布者:孫洪林    回復:0    瀏覽: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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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朱阿婆作為原告將孫子小斌告上了法庭。朱阿婆在起訴狀中稱,本市A房屋原來是朱阿婆和小斌兩個人所有的產權房。

    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朱阿婆作為原告將孫子小斌告上了法庭。朱阿婆在起訴狀中稱,本市A房屋原來是朱阿婆和小斌兩個人所有的產權房。2011年初,朱阿婆將其對A房屋享有的產權份額轉讓給了小斌,并簽訂了房地產買賣合同。在該房地產買賣合同中,明確約定朱阿婆所享房產份額的轉讓價款為86萬元。因為都是親屬,說好了會在兩年內給房款的,所以當初在房地產買賣合同中并沒寫付款期限。

    案情:房產已售未得房款

    可是到期后,小斌并沒有支付一分錢給朱阿婆。所以朱阿婆起訴至法院要求小斌支付房款86萬元。而小斌稱,雖然A房屋的產權登記為祖母朱阿婆和自己共有,可早在2009年初朱阿婆就留了一份遺囑給自己,寫明了在朱阿婆百年以后,A房屋中屬于朱阿婆的份額由小斌繼承。后來,因為說怕有遺產稅,就在2011年初,簽訂了房地產買賣合同。這個合同名義上是買賣合同,實質上是祖母將其所有的房屋產權份額贈與小斌。

    合同上的轉讓價款是因為稅務部門為征稅核實的價格,不是雙方的買賣價格。該買賣合同中其他的內容均為空白,根本不是真實的買賣。

    庭審中,朱阿婆和小斌都確認現在朱阿婆和小斌仍舊一起居住在A房屋處,且朱阿婆在本市B處還有一套其承租的公有住房,由小兒子一家居住使用。

    評析:買賣合同有悖常理

    《民法通則》規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首先,從原告朱阿婆與被告小斌之間的身份關系來看,原告與被告系親屬,且是祖孫關系,并且一直生活在一起。不同于一般的沒有任何親屬關系的雙方。

    其次,從雙方簽訂買賣合同的時間和內容來看,原告朱阿婆與小斌是在2011年簽訂的買賣合同,原告朱阿婆立房屋產權份額由小斌繼承的遺囑是在2009年,即在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時原告朱阿婆的意愿仍是A房屋產權份額由小斌繼承。

    同時,原告如果是真實的售房人,在簽訂買賣合同后長達三年的時間內都沒有要求被告支付房款,這顯然也是與正常的房屋買賣不符的。

    而且該房地產買賣合同的內容除了轉讓價款外,其他內容都是空白,這也與房地產買賣的常態不符的。即使是親屬中轉讓房地產,最起碼的付款期限也應該是明確的。

    再者,朱阿婆和小斌長期共同生活,且在簽訂該房屋買賣合同后,直至起訴時,朱阿婆仍居住在A房屋處,如果是正常的買賣,合同中也應會有交房期限的約定,不會出現本案的這種情況。而該房地產買賣合同的簽訂名為買賣,實為贈與的事實又與朱阿婆所立的遺囑是對應的,該遺囑明確了A房屋中朱阿婆享有的產權份額由小斌繼承的事實,更是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能證明小斌所述的為客觀事實。

    綜上所述,雖然雙方就A房屋簽訂了房地產買賣合同,但該合同的簽訂明顯有悖常理以及一般房地產買賣的交易慣例,可見合同雙方并沒有按該買賣合同進行產權份額買賣的合意。故原告朱阿婆的訴訟請求不應得到法院的支持。

    結案:以原告撤訴而結案

    本案最終經過兩次庭審后,以原告朱阿婆撤訴而結案。

    上海市委政法委“執法督查工作”特邀評查員孫洪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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