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讀者小李咨詢:我們最近碰到一件頭疼事。有位職工表現不盡如人意,常有違紀行為發生,原本我們想解除他的勞動合同,但考慮到他還是工會干部,所以想等到他的勞動合同到期后作終止處理,這樣較為穩妥。沒想到單位的良苦用心,竟然被他利用?,F在合同期滿后,他不同意終止,說他的合同應該順延,說工會干部受法律保護,還說身體不好要請一段時間病假。請問我們該怎么辦?
老馬同志回復:這里我介紹三點意見供參考。第一,勞動合同期滿并非都可以作終止處理。一般而言,勞動合同約定期滿的,若無續簽意向即可終止,但法律同時規定,勞動合同期滿,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這些法定情形主要有:(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但是,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另外,對于基層工會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延長期限相當于其任職期間;非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任期期滿。但是,任職期間個人嚴重過失或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除外。
第二,對順延對象并非都不能解除。因為法律保護具備上述法定情形的勞動者是有前提的,即這些情形客觀存在,順延手續完備,被保護的勞動者沒有嚴重違紀違法行為。換而言之,這些病假職工、工會干部等,若存在違反單位制度達到解除程度的,完全可以按規定的程序解除。
第三,你們操作上確有不當,故而造成被動,所謂“該斷不斷反受其亂”。為什么這么說?因為合同到期后,作為用人單位應思考和辦理三件事:一是決定是否要續簽,若是,應及時辦理續簽手續;二是若不續簽,那么還應審核有無法定順延情形,有的應辦理順延手續;三是若不續簽也無順延情形的,應該在15天之內辦理退工手續。違反上述三點均會產生法律后果,這一點相信你們應該知道的。
綜上,你們對這名職工的違紀行為應該及時處理,包括解除合同。若沒有處理或證據不足,而現在這名職工又出現了法定順延情形,你們就要慎重了:一要看有無過了合同期,二要審查順延情形是否具備,三要看你們是按“終止”還是“解除”來對待,即終止的前提是沒有或不具備法定順延情形,解除一般應在一個合同周期??傊銈円浞峙e證,否則將構成非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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