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職工突然被公司開除,多次詢問理由,公司稱因接到客戶投訴,但具體投訴什么事情、職工又觸犯了公司的哪條規章,企業卻閉口不談。
如此開除讓邱先生大呼“冤枉”
據邱先生反映,他年過五旬,在一家公司擔任駕駛員工作已多年,日常的工作就是接送客戶。因為要服務客戶,所以他一直提醒自己,不但要安全駕駛,還要熱情周到。工作這么多年,他既沒有出過什么大的交通事故,也沒有被客戶投訴過。領導對他的工作表現也是滿意的,曾多次給予他表揚,還與他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可是,去年年底的一天,正在上班的他接到了公司人事部的通知,說他被開除了。他第一反應是,是不是弄錯了?他趕回公司,人事部經理當面再次告訴他,他被開除了,但是具體為何事被開除卻不告訴他。第二天,他找到了公司分管的副總經理,副總也說不出理由。他又幾次找了各級負責人,最后總經理說,是因為有客戶投訴他。是哪位客戶投訴他?又是因為什么事投訴他?公司又是依據哪條規章制度開除他呢?結果總經理稱要為客戶保密,閉口不談。
上海紅三權律師事務所羅強主任表示,公司的操作極不規范,處罰職工,特別是解除違紀職工的勞動合同要慎之又慎。首先,用人單位要有合理合法的規章制度。《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所以公司的規章制度必須是經過民主程序制定,且向勞動者公示。其次,勞動者要確實存在違紀事實。因此,公司要有確鑿的證據證明邱先生有違紀的事實。公司僅一句“有客戶投訴”,如果打起官司來是很難被裁判機關采信的。再次,勞動者的違紀行為必須達到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度。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用人單位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是,勞動者的違紀行為必須達到嚴重的程度或給用人單位造成了重大損害。因此,即使是真有客戶投訴了邱先生,公司也先應該調查清楚事實,然后根據違紀的嚴重性對照規章制度的規定處理職工。最后,建立了工會的用人單位還必須事先告知工會解除勞動關系的決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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