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今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實施一周年。在昨日舉辦的“遇到家暴怎么辦?——《反家暴法》實施一周年O2O法治沙龍”中,律師張玉霞、長寧法院民四庭法官章曉琴、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治安支隊支隊長沈士英現場支招,讓告誡書、人身安全保護令成為被家暴人的有力法律武器。
據統計,2016年3月1日至11月底,全市公安機關共依法受理、妥善處置家暴類矛盾糾紛2700余起,共開具《告誡書》44份;全市法院共收到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106件,結案99件,其中,裁定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35件,占35%。
沈士英談到,遭遇家庭暴力時,應該第一時間報警向110求助,公安機關接報后應當及時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關規定調查取證。需要傷情鑒定的,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開具驗傷單鑒定傷情。根據家暴情節的輕重程度,公安機關可以采取不同的措施。家暴情節較輕的,可以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公安機關將告誡書送交當事雙方,并及時通知居(村)民委員會等相關部門。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輕傷以上傷害結果的,應該告知受害人可以提起刑事訴訟追究加害人刑事責任。
在申請人身保護令環節,章曉琴法官指出,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前提必須是正在遭受家庭暴力或面臨遭受家庭暴力危險的情形。出現這種情形時,申請人向法院提交申請書及相關的證據,申請書必須記載明確的被申請人,另外還要有具體請求和請求理由。“值得一提的是,當夫妻雙方住在共同擁有的房產中發生家暴時,申請人身保護令可要求施暴者離開房屋,而非被施暴者四處求助。”
遇到家暴怎么辦?張玉霞律師建議,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在遭受到家庭暴力侵害時一定要第一時間選擇報警,并做筆錄、驗傷,一來是不姑息家庭暴力的惡性,二來也是為自己的維權固定證據。除了報警以外,當事人還可以向居村委會、婦聯等組織求助,同時采取手機錄音錄像、求助鄰居獲取鄰居的證人證言等方式將施保方的暴力行為記錄下來。在心理方面,也倡導婦女應當多與家庭成員溝通,尤其是在面對第一次家暴時一定要學會說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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