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職工在廠里被車撞傷,單位負責人說不能算工傷,只讓請病假。少拿工資不算,醫藥費還要自己承擔,難道職工只能自認倒霉?
據韓先生反映,兩年多前,來滬打工的他看到地處郊區的一家工廠招聘操作工,于是便去應聘。進廠后,廠里對他進行了一些基礎培訓就將他派到流水線上工作。工作還算順利,工資也能按時拿到,可是他心里還有點不踏實,因為廠里沒有像他之前工作的企業一樣和他簽勞動合同,也沒有為他繳納社保,萬一有點啥事,他該怎么辦?沒想到,他擔憂的事變成了現實。去年10月的一天,正騎著電動車在廠里通行的他被一輛突然駛出的其他公司來送貨的卡車撞倒,導致他手臂骨折。同事將他送往了醫院,還幫他墊付了醫藥費。因為他手受傷了,無法在流水線上工作,廠里就讓他在家休息,拿病假工資。今年年初,他才回到崗位上班。這次受傷不但讓他身體受到傷痛,經濟上也受到影響,每月收入少了,還自己承擔了所有的醫藥費。思索再三,他找到廠里負責人,希望廠里能給他報個工傷或者幫他報銷一部分費用。可是負責人說,他的情況不能算工傷,讓他自己去找撞傷他的卡車駕駛員。這讓他怎么辦?
上海公譽律師事務所吳翟律師表示,廠里種種說法和做法都不正確。首先,廠里應當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其次,廠里應當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再次,公司應該及時為職工申報工傷。根據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最后,并非只有找到肇事駕駛員,職工才能獲得賠償。《社保法》規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吳律師提醒韓先生,目前如果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他本人或者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另外,如果韓先生申報工傷時如無法確認勞動關系的,應先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在此期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做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勞動關系依法確認后,韓先生應將有關法律文書送交受理工傷認定申請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該部門自收到生效法律文書之日起恢復工傷認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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