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老王是個體工商戶,在本市某沿街路面租賃店面開了一家雜貨鋪。而小金系本市失業人員,于2015年6月1日進入老王處擔任銷售員。自小金入職后,在老王的兩家店輪流上班,每天工作8至11小時,幾乎沒有休息日,十分辛苦。而小金的月薪開始為6000元,自2015年12月后,小金在換至武康路店上班,月薪降為4,700元左右。小金多次向老板提出要求簽訂勞動合同及繳納社會保險費,老板均以他是個體戶不用辦理為由拖延。2016年7月12日,小金向老王發了個微信,主動提出離職:“老板我要和你說我不做了,工資我覺得落差還是大了,我因為還有要交金的,所以考慮下來覺得不行,這樣我可以去正規公司上班,各種福利都有,工資也不少,想提前和你說下你們可以找人,我最晚做到月底吧,可以嗎?”。老王回微信道:“我是個體戶,不是企業公司,不用跟你簽合同,也不用給你交金,這個事情在你到我這里來上班之前,我們都講好的。你要是不想做你就走吧?!?016年7月31日,老王出具給小金離職證明,同意小金于當天離職。2016年8月,小金向所在地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提出了仲裁申請,小金認為,勞動合同法規定,個體經濟組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適用勞動合同法。老王則始終堅持,個體工商戶不用和雇工簽訂勞動合同及繳納社會保險費。那么對于個體工商戶而言,是否要承擔勞動法上用人單位的義務呢?筆者借本文來做一些簡單的介紹。
一、個體工商戶屬于勞動法上的合格用人單位。
我國《勞動法》第二條就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法?!蓖瑫r,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二條則進一步明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痹诹⒎▽用妫褌€體工商戶作為合格的用人單位,賦予了勞動法上用工的主體資格,也賦予了其承擔勞動法上用人單位責任的法定義務。個體工商戶雖然不同于一般的企業單位,但也是一種合法的經濟組織。原勞動部發布的《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對“個體經濟組織雇傭職工的情形”做出了解釋:“勞動法第二條中的‘個體經濟組織’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個體工商戶?!边@從側面也說明了,個體工商戶可以雇傭一定數量的雇工。
既然個體工商戶具有勞動法的主體資格,其就應該承擔勞動法上的權利和義務。就這點而言,個體工商戶與其他類型的用人單位并無二致。因此,本文前述案例中,老王認為他是個體工商戶,就不用和其雇傭的勞動者簽訂合同、繳納社保費的說法是完全錯誤的。
二、個體工商戶為其幫工繳納社會保險費具有法律依據。
早在1999年,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即發布了《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印發<社會保險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其中明確:“八、繳費單位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時,應當填寫社會保險登記表,并提交以下有關資料……4、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這也就意味著,個體工商戶屬于社會保險登記的范圍以內。之后,本市于2010年重新發布了《上海市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幫工養老保險辦法》,其中第五條明確:“個體工商戶有為本人和幫工按規定的比例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義務。幫工也有為本人按規定比例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義務。個體工商戶及其幫工年老時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div>
2011年7月起,我國正式實施的《社會保險法》也從更高的法律制度層級上明確規定:“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這里的用人單位也當然包含了所有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即包含了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因此,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為其幫工繳納社會保險是一項法定的強制性義務,是具有確鑿的法律依據的。
從實務操作的角度來看,本市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也可以持《上海市單位招用從業人員名冊》或《外來從業人員用工備案登記表》或《外來人員就業備案信息》,填寫《社會保險業務變更項目申報表(用人單位匯總填寫專用)》至參保所在地區(縣)社保分中心進行相關手續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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