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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職工休假遇到法定節假日該如何計算?

    2017-02-15 12:15    發布者:周斌    回復:0    瀏覽: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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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雞年春節前夕,某單位HR王女士碰到一件令她感到困惑的事情:為何臨產的朱女士一定要先休生育假后休產假呢?這里面有什么蹊蹺呢?她又該如何處理呢?

    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雞年春節前夕,某單位HR王女士碰到一件令她感到困惑的事情:即將臨產的女職工朱女士向單位正式提出:先請生育假后請產假。王女士感到很奇怪:這98天產假和30天生育假不是連在一起休的嗎?相關待遇不也是一樣的嗎?人家總歸是先休產假后休生育假,為何朱女士一定要先休生育假后休產假呢?這里面有什么蹊蹺呢?她又該如何處理呢?

    后經專家指點:法律上并無規定產假期間遇法定節假日順延,而“生育假30天”一般應當與產假合并連續使用(包括雙休日),遇法定節假日順延。

    王女士這才恍然大悟:原來在春節前臨產的朱女士,如果先休生育假后休產假,因為在休生育假期間遇到

    3天法定節假日,不就可以將生育假順延,即可以多休3天假嗎?而如果先休產假后休生育假,因為產假期間遇到法定節假日,并不能夠順延,所以她就享受不到這個待遇了。那么,對此要求,單位是否必須批準呢?

    除了產假和生育假,當配偶陪產假、婚假、喪假、探親假、病假等遇到法定節假日,是否順延呢?

    法定節假日計入年休假嗎?

    還有,法定節假日包括三八婦女節、五四青年節等遇到雙休日順延嗎?

    本文將為您做一個全面的梳理。

    關注一

    產假和生育假遇到法定節假日順延嗎?

    答案:產假遇到法定節假日不順延,生育假遇到法定節假日順延。

    根據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應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可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另外,根據《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還可以再享受生育假30天。”

    盡管產假和生育假是連在一起休的,相關待遇也是一樣的,但是產假是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屬于勞動基準范疇;而生育假屬于計劃生育的獎勵,享受條件是合法生育,非法生育的女職工是不能享受生育假的。

    執行中兩者的區別在什么地方?舉個例子,對于違反計劃生育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一般采取“給假(產假)不給待遇”的辦法。當然對于違反計劃生育的職工,產假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批評教育,可以不發工資或發病假工資,違紀職工也不能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并需要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但是產假期間解除違反計劃生育女職工的勞動合同應當謹慎。而在產假之外的生育假期間,用人單位可以采取更加嚴厲的“既不給假也不給待遇”的做法。

    法律上并無規定產假期間遇法定節假日順延,因為設立產假是為了女職工恢復健康,不能說遇到法定節假日,職工身體就停止恢復。但是生育假是計劃生育的獎勵,既然是獎勵就應當是實打實的,不能說好獎勵30天,上個月遇到春節,就賴掉3天。上海市衛生計生委等部門也明確表示:“生育假30天”一般應當與產假合并連續使用(包括雙休日),遇法定節假日順延。同樣的道理,產前假、哺乳假等遇到法定節假日也不順延。

    既然生育假30天遇到法定節假日可以順延,而產假遇到法定節假日不順延,于是就發生了本文開頭一幕。那么,單位是否必須批準朱女士的要求呢?因為產假是從預產期前15天就開始請的,所以從道理上講,總歸是先請產假后請生育假。但是對于這一點,用人單位最好在規章制度中明確:女職工生育一律先請產假,再請延長的生育假,以免發生爭議。

    另需注意的是,盡管生育假30天遇到法定節假日可以順延,但是生育假期間社保發放的生育生活津貼,還是按照30天發放的,并沒有包括順延的期限。那么順延的3天職工工資由誰支付呢?還是應由用人單位支付。因為法定節假日本來就是帶薪的。

    關注二

    配偶陪產假遇到法定節假日順延嗎?

    答案:配偶陪產假遇法定節假日順延。

    根據《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夫妻,男方享受配偶陪產假10天,配偶陪產假期間的工資,按照本人正常出勤應得的工資發給。

    上海市衛生計生委等部門曾明確表示:“配偶陪產假10天”應當在產婦產假期間使用(包括雙休日),遇法定節假日順延。

    關注三

    婚假遇到法定節假日順延嗎?

    答案:婚假遇到法定節假日順延。

    婚假是職工的法定待遇。《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第九條規定:勞動者在依法享受婚假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國家規定支付假期工資。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按法定結婚年齡(女滿20周歲,男滿22周歲)結婚的,可享受一至三天婚假。《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符合法律規定結婚的公民,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上海市衛生計生委等部門曾明確表示:“增加婚假七天”一般應當與婚假合并連續使用(包括雙休日),遇法定節假日順延。

    關注四

    喪假遇到法定節假日順延嗎?

    答案:喪假遇到法定節假日不順延。

    根據《關于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通知》規定: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可根據具體情況,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準,酌情給予一至三天的喪假;職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職工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都可以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在批準的婚喪假和路程假期間,職工的工資照發;途中的車船費等,全部由職工自理。上海規定職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需要職工料理喪事的,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準,也可給予一至三天的喪假。

    由于國家和本市關于喪假的規定都沒有明確喪假遇到法定節假日順延,所以本市在執行中,當喪假遇到法定節假日和雙休日可以不順延。但是需注意各地不同的執行口徑。

    如2012年10月10日,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在答復網友問時表示:“一至三天的喪假是指工作日,如遇到公休日或法定節假日應該順延。”

    關注五

    探親假遇到法定節假日順延嗎?

    答案:探親假遇到法定節假日不順延。

    探親假是指職工享有保留工作崗位和工資而同分居兩地,又不能在公休日團聚的配偶或父母團聚的假期。《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第九條規定:勞動者在依法享受探親假等假期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國家規定支付假期工資。職工探親假期:(一)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三十天。(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二十天。如果因為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愿兩年探親一次的,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四十五天。(三)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二十天。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關注六

    病假遇到法定節假日順延嗎?

    答案:病假遇到法定節假日不順延。

    病假是一個生理概念,病假的日期由醫生根據病情確定,病越重則休假時間越長。用人單位在審核職工病假時,如發現病假日期與法定節假日和雙休日重合時,病假日期不順延,即不在法定節假日和雙休日天數之外另行增加病假天數。

    因為病假是用于身體康復的,不能說遇到法定節假日和雙休日,身體停止恢復。

    關注七

    法定節假日計入年休假嗎?

    答案:法定節假日不計入年休假。

    年休假在一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職工累計工作已滿一年不滿十年的,年休假五天;已滿十年不滿二十年的,年休假十天;已滿二十年的,年休假十五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關注八

    法定節假日遇到雙休日順延嗎?

    答案:全民公休節日遇到雙休日順延,部分公民放假遇到雙休日不順延。

    說到法定節假日放假,人們往往會想到春節、國慶節等,其實放假的全國年節及紀念日可分為三類: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及紀念日、少數民族習慣的節日。自2008年開始共有七大全民法定公休節日,分別為元旦、春節、清明、端午、勞動節、中秋和國慶節。全民公休節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應當在工作日補假。全民公休節日的假期通過調整雙休日來集中休假,休假時段每年由國務院發布。

    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及紀念日婦女節(3月8日,婦女放假半天)、青年節(5月4日,14周歲以上28周歲以下的青年放假半天)等。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則不補假。

    少數民族習慣的節日,如本市回族等十個少數民族職工開齋節可放假一天,凡享受開齋節假日的少數民族職工,不影響考勤和工資、獎金等。如適逢例假日、廠休日等,則不補假。確因工作需要,離不開工作崗位的,可酌情予以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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