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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離婚夫妻公租房歸誰是否一方要騰退房屋?

    2017-02-08 15:40    發布者:張建偉    回復:0    瀏覽:6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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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召女士、朱先生原系夫妻,并在同一單位工作,婚后分得單位一套房屋。

    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召女士、朱先生原系夫妻,并在同一單位工作,婚后分得單位一套房屋。1993年原單位被拆分為兩個單位,原分得的房屋產權歸召女士單位所有。朱先生被分至另一家單位工作。1994年,雙方感情破裂,經法院調解離婚。該房屋大間由召女士居住,小間由朱先生居住。1996年,召女士參加單位房改,購買了該房屋的產權。朱先生之后也參加了本單位房改,單位給了他另一套房屋。召女士便要求朱先生騰退小間。朱先生不允。召女士起訴。

    原告訴稱:其居住的該房屋系單位分配的公租房,其為租賃戶主。1996年,其參加房改買下該房,產權歸其所有。被告已取得他處福利房卻拒絕退出,已侵犯了其所有者權利。故要求被告騰退。

    被告辯稱:其不同意騰退,理由是該房系婚姻存續期間共同分得,其擁有居住權。另外,其購得公租房因原住戶未騰退,其無法入住。故如騰退原告房屋后,其將無處居住,要求駁回訴求。

    法院審理認為:雙方糾紛涉案房屋系原告單位合法財產。原告以合法途徑購得該房所有權。其要求被告騰退房屋的理由正當,應予以支持。被告也已購得單位公租房,拒不騰退,顯屬無理,系侵占行為,不受法律保護。據此,判決朱先生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騰退該房屋。一審判決后,朱先生以爭議房屋由其長期居住、管理,召女士侵占其住房居住權,原判決不當為由,提起上訴,要求予以糾正。召女士以原判決事實清楚,適法得當,要求維持,保護其合法權益。二審法院認為:召女士依據國家政策參加房改購得房屋,已取得該房的相關權益,要求朱先生騰房的理由正當,符合法律規定,訴求正當,應予以支持,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析案:住房制度改革是我國的重大政策之一。本案一審、二審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分清是非,做出判決,定案結論正確,保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本案涉及的房屋雖系婚姻存續期間共同分得的,離婚后,由于產權非兩個當事人共同所有,而是經兩人協商后,各居一間,后來,雙方參加房改,各自取得福利房。所以,基于雙方已離婚這一事實,雙方又各分得福利房,權利分割明確,一方不予騰退房屋,確實屬于侵占他人財產。朱先生的訴求于法無據,應予以駁回。

    (以上均系律師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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