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陳先生在與親友出境旅游過程中發生意外,不幸在海灘邊的游泳場所溺水身亡。家屬將涉案旅行社告到法院,要求賠償各項損失共計90萬余元。近日,上海長寧區法院對這起旅游合同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相關旅行社承擔事故30%的賠償責任,賠償陳先生家屬27萬余元。
2014年,年逾六旬的陳先生與妻子及朋友一起去泰國旅游。行程第四天,陳先生一行隨團來到金沙島游玩,喜歡游泳的陳先生和一個朋友在島嶼管理方劃定的區域游泳。沒過多久,傳來了有人溺水的消息,隨團領隊聞訊對游客進行查詢,發現陳先生下落不明,立即向管理方進行核查,證實溺水者為陳先生。兩天后,當地醫院宣布陳先生因“呼吸與血液循環系統衰竭”死亡。
2016年10月,陳先生的家屬將涉事旅行社告到長寧法院,要求旅行社賠償死亡賠償金等共計90.2萬余元。家屬認為,被告旅行社沒有履行法定和約定的人身安全提示、保障、救助義務,導致陳先生意外溺水身亡,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涉事旅行社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認為:首先,通過旅游合同中的提示及領隊現場告知,旅行社已經履行了安全提示義務;其次,涉案游泳場所水深只有1.5米,水域情況并不復雜,不存在安全缺陷;再次,意外發生后,旅行社在施救及善后處置中盡到了應盡的義務;最后,陳先生會游泳卻發生溺水事故,不排除身體原因或自身疏忽大意的原因。
法庭酌定被告旅行社對陳先生的死亡承擔30%的賠償責任,判決旅行社向陳先生家屬賠償27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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