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消費者梁某在“1號店”上購買了由光明公司生產、優能公司代理銷售的光明中老年高鈣維E奶粉466罐,共花費34950元。此后,梁某及其親屬食用部分奶粉后出現不同程度腹瀉等癥狀。同時梁某發現在該奶粉的營養成分表中標注有“不飽和脂肪酸(亞油酸)1.9g”字樣。因此將制造商告上了法庭。
據了解,亞油酸是不飽和脂肪酸的一種,具有降低血脂、軟化血管、降低血壓、促進微循環的作用,保健產品中經常被明顯標示出來作為宣傳。原告梁某認為該型號產品中單獨標示有暗示效果的營養成分的該型號奶粉是誤導消費者,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產品。此外,梁某還認為該奶粉的外包上裝標注了“健體強身”字樣,有暗示消費者該產品可以預防、治療疾病的誤導作用。之后,梁某向“1號店”網站及被告要求退貨賠償未果,選擇向普陀法院起訴光明公司及優能公司。梁某要求優能公司退還貨款34950元,賠償104850元;雖未要求光明公司承擔相關賠償責任,仍要求其與優能公司共同承擔辦案訴訟費。
法院認為,食品安全標準應包括與食品安全有關的標簽、標識的要求,但標識錯誤并不等同于食品不符合安全標準,亦不等同于食品不安全。原告主張涉案奶粉屬于不安全食品,但并未提供相應的證據,并僅以標示瑕疵為由主張涉案奶粉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法院不予采信。同時,法院認為“亞油酸”標示的位置,并不足以給消費者造成誤導,原告認為其標示位置存在瑕疵,可向相關食品監管部門提出。此外,原告提出食用系爭奶粉產品后出現腹瀉等癥狀,但缺乏相應證據佐證,法院不予采信。針對原告認為系爭奶粉產品包裝標示的“健體強身”字樣系暗示該產品有預防、治療疾病的作用,亦缺乏依據,法院不予采信。
網友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