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昨天,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房屋居間合同糾紛案件,駁回中介公司索要高額中介費的訴訟請求。
2016年2月,彭女士和仁豐地產簽訂《房屋買賣居間協議》,向黃氏父子購買本市平涼路一處房屋,總價為542萬元。當天,雙方還簽訂《房屋買賣協議》,并與仁豐地產分別簽署《服務費支付確認書》。黃氏父子簽署的確定書傭金數額為14萬元,彭女士簽署的確定書傭金數額為5.42萬元。之后,彭女士全額支付了傭金,黃氏父子支付傭金6.28萬元。
2016年8月,仁豐地產認為黃氏父子未足額支付傭金,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兩人支付剩余傭金7.72萬元及逾期付款違約金。黃氏父子稱,當時要求凈到手價500萬元,加上稅費及傭金轉讓價為530余萬元,后仁豐公司又從彭某處爭取到9萬元房款,并要求分得其中的4萬元。按中介說法,需由其承擔2%的傭金,即14萬元。黃氏父子隨后發現仁豐公司對稅費計算錯誤,已經向彭女士收取了1%的傭金,遂于次日與其協商,雙方協商后將傭金變更為6.28萬元,并已支付完畢。黃氏父子遂提起反訴。法院一審駁回了中介公司的訴求,仁豐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仁豐公司的行為有違市場交易應當遵循的公平與誠信原則,也干擾了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法駁回仁豐公司的上訴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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