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女士問:我們單位要倒閉了,但是我們單位還有些工傷職工和因工死亡人員供養親屬的待遇問題該如何處理?
答:用人單位依法破產、關閉或者注銷的,其工傷人員、因工死亡人員供養親屬的待遇一般按以下辦法處理:傷殘1—4級的工傷人員,由工傷保險基金繼續按規定支付相關工傷保險待遇。其中,尚未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在用人單位和工傷人員按本市有關規定一次性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至法定退休年齡后,繼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一次性繳費不足15年的,補足至15年。傷殘5級及其以下的工傷人員已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保留工傷保險關系;尚未到達法定退休年齡、與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并按《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規定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工傷保險關系終止。因工死亡人員的供養親屬,由工傷保險基金繼續按規定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至失去享受條件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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