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黃先生來信詢問:本人在2012年初購買了郊區的一套二室一廳的房屋,室內面積為96.5平方米,本人按此平方支付價款,裝修時也未注意到面積,遂居住至今。由于我們夫妻年紀大了,身體一年不如一年,兒子、媳婦在市中心也購買了新房,于是要求我們二老住回市中心。于是本人意欲將該房出售,中介領人上門看房后,認為該房屋沒有96.5平方米,因為小區的該戶型均為90.5平方米。于是我請了專業測繪的人員,測量結果,實為90.5平方米,即比原來登記面積少了6平方米(有測繪記錄)。我詢問了一些人,有的人講時效已經超過,不可以再追究開發商的責任了,也有的講可以向開發商索賠。現在我想咨詢的是,時效是否超過?是否可以追究開發商的賠償責任?如何追究?
張律師回復:根據你的情況,簡復如下:一、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間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條“訴訟時效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對于你來講最近才知道這一事實,故時效未超過。
二、根據最高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規定:出賣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建筑面積或者建筑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合同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以下原則處理:(一)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按照合同的價格據實結算,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的,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的應予支持。買受人同意繼續履行合同,房屋實際面積大于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按照約定的價格補足,面積誤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所有權歸買受人,房屋實際面積小于合同約定面積,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及利息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面積誤差比超過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因此,你可以追究開發商的賠償。你可以按照上述法律之規定,追究3%的房屋款要求返還,超過3%部分的房價款雙倍返還。價格結算為當時的合同價,追究方式可以雙方協商,要求調解,必要時可以訴訟解決。
如還有不詳之處,可以繼續來電、來函或者來本所進行咨詢。(以上均系律師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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