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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午餐費能當福利不計工資總和不繳個稅嗎?

    2016-12-14 12:03    發布者:張佶    回復:0    瀏覽: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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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企業給數百員工發200元午餐補貼福利,每年飯貼四五十萬元,卻被稅務審計要求征收個人所得稅數萬余元,并處以50%的罰款,這是怎么回事?

    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位于上海閔行的DTC制造公司自2015年起,為每位職工均按每月200元的標準發放飯貼,公司一百多個職工,一年下來發放的飯貼也有近四五十萬元。但在今年的稅務稽核和社保審計中,DTC公司卻遇到了麻煩。稅務稽核中,稅務局告訴DTC公司,此項費用應當作為職工的“工資、薪金所得”,但公司卻將之作誤餐費處理,未針對此項費用履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義務。隨后,稅務部門依法補征了DTC公司應扣未扣“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數萬余元,并處以50%的罰款。在社會保險費專項審計中,審計報告也反映出此項費用應當納入工資總額,需公司補繳相應的社會保險費。DTC公司卻不明白了,在相應的文件中,誤餐費是可以不計入繳稅基數和工資總額的,為何稅務部門和社會審計卻不認可呢?筆者借本文來為廣大的讀者朋友們介紹一下這里的誤區。

    一、午餐費不是誤餐費,個人應當納征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誤餐補助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82號)的規定,誤餐補助,是指按財政部門規定,個人因公在城區、郊區工作,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確實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據實際誤餐頓數,按規定標準領取的誤餐費。從這個意義上說,誤餐費是一種帶有差旅性質的補助費用。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中明確規定,誤餐補助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于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征稅。

    而用人單位如果僅僅是針對午餐問題而定期發放給員工的午餐補貼費用,一般根據員工實際工作天數計算并按月發放,實際是企業支付給職工一定金額的貨幣補貼,是已經實行貨幣化改革,對勞動力成本進行“普惠制”定期按標準補償的機制,午餐費本身具有工資性質。實踐中卻有一些單位以誤餐補貼的名義給職工發放補貼、津貼,以逃避應履行的納稅義務,針對此類情況《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誤餐補助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規定,一些單位以誤餐補助名義發給職工的補貼、津貼,應當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午餐費不是集體福利費,應當繳納社會保險。

    根據《財政部關于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的規定,“……自辦職工食堂經費補貼或未辦職工食堂統一供應午餐支出……”屬于企業職工福利費。而根據國家統計局頒布的《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下列各項不列入工資總額的范圍……(二)有關勞動保險和職工福利方面的各項費用……”因此很多企業就把發給職工的午餐補貼納入集體福利費中進行管理,從而不計入工資總額,不繳納社會保險費。其實這樣的做法也是不對的。

    同樣在《財政部關于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的第二條中也明確:“企業為職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訊待遇,已經實行貨幣化改革的,按月按標準發放或支付的住房補貼、交通補貼或者車改補貼、通訊補貼,應當納入職工工資總額,不再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尚未實行貨幣化改革的,企業發生的相關支出作為職工福利費管理,但根據國家有關企業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統一規定,不得再為職工購建住房。企業給職工發放的節日補助、未統一供餐而按月發放的午餐費補貼,應當納入工資總額管理。”也就意味著,凡是按月發放的午餐費補貼,也應當納入工資總額管理,應當計入次年社會保險費的繳費基數。

    三、正確列支誤餐費應當注意的事項。

    誤餐費屬于差旅費性質,因此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一是要求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差旅費,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應能夠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合法憑證,否則,不得在稅前扣除。差旅費的證明材料包括:出差人員姓名、地點、時間、任務、支付憑證等。其中,發放誤餐費人員的崗位性質,就餐時間與交通費時間的合理范圍,都將作為驗證誤餐費合理性的重要依據。

    用人單位直接發放給員工的出差補助費、午餐費,應當有正規的發票報賬。本身沒有以發票報賬,不能提供證明有關支出確屬已經實際發生的適當憑據,不能作為差旅費處理。但是,如果僅僅是以“湊發票”的形式來報賬的,用“定額包銷”來替代“實報實銷”的,或其他缺乏前述真實合理性情形的,亦不能作為誤餐費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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