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近日,消費者居女士反映,其與上海櫻木裝飾設計公司簽訂合同,約定8月18日交房。然而,公司不僅施工進度緩慢,而且居女士自費聘請的監理公司在檢測中發現,有60個項目不合格。記者聯系后,櫻木方面表示對檢測報告存在異議,此后也未跟進處理。有律師指出,裝修延期屬于根本違約,消費者可直接解除合同。然而,對于本案中“檢測報告”的效力,則存在一定爭議。
消費者:裝修慢且質量不佳
“我們5月就和他們簽訂好了合同,本來約定8月中旬便可入住,但拖到現在也沒有解決。”居女士拿出厚厚的合同文本向記者介紹,今年5月26日,他們一家人與上海櫻木裝飾設計有限公司就其位于青浦區尚泰路上的兩間住房,簽訂了房屋裝修合同。兩套房合計的裝修費用為18萬元,分三期繳清,合同約定的交房日期為今年8月18日。
然而,施工的進度卻讓居女士一家十分不滿。“8月初,我看房的時候發現工程進度遠遠滯后,8月18日肯定完成不了。”居女士邊說邊掏出手機向記者展示當時拍攝的一些施工及家裝情況。
而后經過協商,居女士與櫻木公司在8月10日又簽署了一份“裝修合同補充協議”。協議約定:“施工完成日期由8月18日變更至9月18日,由此所產生的施工費用由櫻木方面承擔。”
即使如此,居女士還是未能在9月順利入住。“9月18日,工程完工后,我就聘請了專業的監理公司進行驗收,結果有60項不合格!”居女士說罷,拿出了蓋有上海千家工程監理有限公司印章的“精裝修房驗收報告”。從報告內容顯示,居女士的兩套住房,共有包括入戶門、室、弱電部分、通風排氣、室內衛生等在內的送檢項目130項,結果顯示,共有60個項目驗收不合格。
“這個叫我們怎么放心去住?”居女士表示,此后,她與櫻木方面多次溝通協商,要求返工并賠償相應損失。但對方的態度讓居女士不能接受。“他就是不認可我們的檢測報告,覺得沒有那么多問題。”居女士告訴記者,現在已進入12月,她和家人依然不能入住自己的房子,而且陷入了兩難的境地。一方面,繼續履行合同,居女士對櫻木公司缺乏信心,解除合同,則需支付對方20%的費用。
櫻木裝飾:不認可檢測報告
記者與上海櫻木裝飾設計有限公司的法人楊先生取得了聯系。“現在裝修公司難啊!”針對居女士反映其不認可“精裝修房驗收報告”的說法,楊先生如此解釋,“她那個驗收報告,我后來看過,他們摳得太細了!”楊先生舉例稱,有瓷磚的凈料不均勻,那就是一個問題。“3塊瓷磚凈料不均勻,那就是3個問題?現在放哪家公司也做不到啊!”楊先生表示。至于施工延期的問題,當事雙方存在一定爭議。楊先生稱,之所以會延期,是由于在裝修過程中,居女士的家人提出了額外的裝修要求,導致工程無法完工。記者就此說法向居女士求證,居女士回應,家人確實提出過一些意見,但大多屬于裝修細節的微調,無法對施工進度造成根本影響。
對于居女士提出的返工、賠償損失等訴求,楊先生表示,會督促施工隊返工,但具體裝修細節問題,要待其回滬后再做商議。“延期費,按合同賠,一天50元。至于她們的租房費用,我不承擔。”楊先生表示,待與居女士溝通會與記者聯系,但截至發稿,記者尚未收到任何回復。
律師:建議合同約定監理機構
“本著誰主張誰舉證的思路,消費者有權聘請監理機構進行檢測,這沒有問題。”消保委法研部主任汪鶇告訴記者。然而,他同時指出,由于監理公司受雇于一方,而做出不利于相對方的檢測結果,相對方自然可以不予接受。“如果是受雇于當事雙方,那么驗收報告的證明力就會強許多。”汪鶇表示。
上海盈科律師事務所趙星海律師也持類似觀點。他告訴記者,在訴訟實務中,只有雙方共同聘請、法院指定兩種途徑選擇的機構進行驗收,其效力才視為有效。趙星海指出,如果是一方自行聘請,對方不認可該報告的話,法院也不會采信。
趙星海建議消費者,如遇類似事宜,務必與裝修公司事先在合同中約定,明確清楚唯一的第三方驗收機構進行檢測,這樣才能更好保障自身權利。汪鶇表示,除了共同選定監理機構外,監理機構的介入時間也可以適當提前。“比如在施工過程中,就可以進行監督,及時整改。以免全部完工后再檢測,出現全部返工的狀況。”
協會:正在研制更規范合同范本
“現在沒有必須在合同中約定監理機構的要求。”上海裝飾裝修行業協會叢國梁副秘書長告訴記者,一份驗收報告是否科學可信,除了機構資質、驗收過程外,是否嚴格依照了“上海住宅裝飾裝修的驗收標準”同樣重要。叢國梁表示,家裝行業比較特殊,是個系統工程,又是純手工活,不同監理機構得出的結果都存在一定差異。因此,在雙方未共同選定監理機構的情況下,不服驗收報告的情況也就屢見不鮮了。“就是不合格項目也要具體看,比如瓷磚可能僅僅是不符合驗收標準,而廚衛設施就可能存在安全隱患,這都需要細分。”叢國梁補充到。
“我們現在使用的還是2014年版的合同示范文本,對這一問題還是比較粗糙的,確實值得完善。”叢國梁向記者表示,行業協會目前也在研究制定更規范、更細致的合同示范本,更好地保障消費者權益。“比如是不是可以有一個‘信得過’監理機構名單;或者給監理機構的選定限定一個范圍等等,我們都會考慮。”叢國梁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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